本报讯 (记者魏小毛济南报道)2月19日,记者在山东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2001年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万件和7.42万件,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6439万件和1.5988万件,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34件。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要求全国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按照具有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和富于创新性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
据悉,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首次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以来,7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22.6%和22.92%。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1.8521万件和1.7764万件,商标案件1.1598万件和1.0743万件,著作权案件2.8776万件和2.817万件。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877万件和1.7395万件,比上年增长25.73%和23.75%;二审案件2865件和2870件,比上年增长6.66%和8.22%。
曹建明指出,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20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目前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69个、38个和43个。7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鲜明的特点是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最显著的成就是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经受住了加入世贸组织的考验和基本适应了国家发展需要。
曹建明还表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和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专利法的再次修订已经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要继续高度关注专利法的修订,根据修订中涉及审判工作的重点问题做好调研,做好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做好专利法修订实施的准备工作。
(中国知识产权报2月20日一版)
我国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
本报讯 (记者魏小毛济南报道)在2月19日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表示,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依法及时调整各类新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将于近期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共设置了1个一级案由、3个二级案由、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并将在近期正式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着尽可能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集中统一规定的精神,该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
与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比,新规定将与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均明确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将商业秘密合同予以单列;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范畴,并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新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
曹建明表示,新规定不仅规范了涉及案由的民事审判管理,而且为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确立规范健全、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奠定了基础。各级法院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搞好反垄断等各类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中国知识产权报2月22日一版)
新司法解释规范“傍名牌”现象
本报讯 (记者魏小毛济南报道)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对于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备受社会关注。2月19日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并发布实施了专门司法解释,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
曹建明表示,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对这类纠纷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曹建明指出,有工商登记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曹建明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中国知识产权报2月22日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