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集体学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4月1日施行。该规定第三条到第九条涉及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修改,对法院再审案件的审判有重要影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也适用该规定。这些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更加规范具体,对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期限等做出了明文规定,对承办法官等要求十分严格。本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申请再审难等问题的立法意图,措施十分有力,也使法官的工作更加规范化。
蒋志培庭长逐条阅读了决定的条文,并结合本庭审判工作情况强调了决定实施要点和注意事项,对当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的审判工作作了要求。孔祥俊副庭长对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筹办和举行工作作了总结,充分肯定了全庭同志高水平高效率的工作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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