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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调整知识产权案审判管辖体制
特殊类型知产案将集中管辖
2008年02月21日08:49
本报济南2月20日电 记者王斗斗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集中一些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如是说。
曹建明是在正在此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作出上述表述的。
2001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配备、培养了一大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
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布局更加合理,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适度集中管辖的同时,及时调整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目前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69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40个。
为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最高法院提出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按照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又能够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新需求的原则,统筹规划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从严掌握对专利等技术性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集中一些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曹建明还指出,要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基础。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单独设庭的法院,应当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归口审理并设立专门合议庭。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2-21 2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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