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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驰”:拒绝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

作者:黎虹  发布时间:2008-02-19 16:14:52


    中国法院网讯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认驰”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正在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对此旗帜鲜明地说“不”。

    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到,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立足于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立法意图。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可以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适当增强审判监督的主动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据悉,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结合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开展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法院系统、有关部门和企业界、律师界的意见。今年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2-20 13: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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