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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4日 来源于: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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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北京市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受相关法规保护。首都之窗昨天公布了《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办法》规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办法》还指出,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具有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展出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等情况之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