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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反侵权可以经营的时候 法院想杀猫养鼠吗?
李为

 

2003年中国发生过一件大事,那就是“非典”。“非典”过后,中国的版权界也出了一件大事。这就是由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在背后操纵,由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出面组织的,全国上百家律师事务所统一行动,发出上万份律师函,向卡拉OK经营者索要版费。

IFPI发起这一行动,其目的除了以此向中国政府施压,争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外,也是其将反盗版经营化推向了一个高潮。在此之前IFPI(通过天为所)已经在经营反盗版了,其经营的产品是音像光盘,经营的“客户”是全国的光盘生产厂,经营的工具是令光盘生产厂又恨又无奈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验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全国没有哪个光盘厂未被索赔的。

后来国内的唱片公司也纷纷加入了这一行列,大家纷纷经营反盗版。很多唱片公司,经营反盗版比经营正版更赚钱。渐渐地要找到正规光盘生产厂制作的侵权音像制品越来越难了,于是反盗版经营转向了卡拉OK厅,后来又转向了网络。现在网络反盗版事业正方兴未艾,其产品不限于音像制品,包括了文字作品、美术、摄影等各种作品。从媒体上我们常看到某大网站被诉侵犯版权,这些都不是孤立的个案,几乎都是有计划有组织的经营活动。每天全国有几百名律师在形形色色的网站上搜寻着猎物。

其实在中国经营反盗版IFPI并非最早——虽然只有它曾做到轰轰烈烈——国际软件巨擘们早就在经营这一事业了。贵公司是否曾收到过某大软件公司(如MicrosoftAdobe)的警告函,接着就是一位小姐契而不舍地打电话,告诉你贵公司在使用盗版软件,要求贵公司正版化,否则就要诉诸法律。这是它们已经经营了多年的业务。

除了反盗版在经营外,商标方面的反假冒也在经营,专利方面的反侵权也在经营。一个好的品牌会在各地找经销代理,有时还会找反假冒的区域代理律师,代理商经营正牌,律师经营反假冒。一项专利自己不实施,靠反侵权营利的也不是个案。

反侵权经营化,是好是坏?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本人认为知识产权产权侵权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市场问题。让法律的归法律,市场的归市场。侵权是一种经营活动(从法律角度是不合法的,但从市场角度看它的确是经营行为),唯有反侵权也成为一种可营利的经营活动时,才能最有效地抑制侵权行为。正如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这是市场上的生态平衡。

音像店里盗版的东西少了,靠的是政府的打击盗版吗?不是;百度的音乐搜索不再提供下载了,这里面有政府干预吗?没有。唯有反侵权有利可图时,才会由市场组织起这一特殊的经营者,以市场规模去打击侵权。

当然,反侵权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活动,其特殊有二:

其一,其经营活动的本身不是在扩大市场,而是在消灭市场,而这恰恰是法治所追求的。当市场萎缩到无利可图时,经营者会纷纷退出,而侵权活动又卷土重来,如此循环往复。侵权市场与反侵权市场形成一个动态的平衡。

其二,其经营活动以司法为后盾,其能否营利及营利的多少以可能的判决金额为参照。因此,国家司法的态度决定了侵权市场与反侵权市场的力量对比。

近来对盗版的判决赔偿额越来越低了,据说司法界的理由是版权基本上是代理公司在经营,赔偿额只能让他们保本,而不能让他们靠诉讼营利。我们的人民法院想杀猫养鼠吗?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12-5 15: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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