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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审职位“扩编”的冷思考

 

    最高法院在国家权力中,是正义和公平的象征。具体而言,对进入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应当严格限制,必须有足够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并且对下级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普遍意义。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招考报名业已结束,各国家机关招录的人数和结构也基本与上年持平, 

但笔者注意到,最大的变化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招录计划,本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将录用“刑事审判职位”120人,“民事、行政审判职位”9人。这与往年大约20人左右的招录规模和民事刑事大体均等的招录结构,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应该说,这种变化是可以预见的。自200711起,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每年复核大量的死刑案件的巨大工作负担,最高法开始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扩编”,新增了3个刑事审判庭和数百名法官,这些法官除一部分来自地方法院和高等院校外,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的方式选任。

 

    而在经历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案件的巨大冲击后,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均认为对待死刑应当极其慎重,死刑复核权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这已经形成一种全社会的共识。但是,由此引起的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结构、裁判风格和整体品格产生巨大的影响,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高法院在国家权力中,是正义和公平的象征。具体而言,对进入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应当严格限制,必须有足够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并且对下级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许可上诉制,是否受理由法院决定,法院在选择过程中,首要考量的不是个案的曲直,而是该案的审判能够解决某一类社会关注的问题。人们期待,数量极其庞大的死刑复核案件,不会影响最高法院“确保司法权威”的首要职责的发挥。

 

    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能进入最高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非常有限,死刑案件将会占到最高法院受理数的九成以上。与此相应的,数量庞大的刑事法官也将成为最高法院法官队伍的主体,甚至成为审判委员会的主体,这将有可能影响最高法院的品格和职能作用。在我国历史上,中央审判机关,无论是刑部,还是大理寺,都以录囚和复核死刑为第一要务,并且还有“秋审”“朝审”等一系列制度化的程序。但从过去一两百年的西方经验来看,最高法院在实现个案公正、监督下级法院的功能已经日益边缘化了,取而代之的是在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如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契约自由的一系列判决,从根本上支持了整个国家的发展和崛起。

 

    一个机构的权威往往取决于这个机构中的成员的品格、素质和声誉。我们看到,与往年相比,最高法院审判职位的学历要求已经从博士降为硕士,这或许是在庞大的录用规模面前不得已的妥协。虽然我并不是学历至上者,但是依然认为在现在的国情下,保持最高法院的高门槛是必要的。最高法院法官只有通过极其严格的标准选任,才能区别于其他一般国家机关公务员,获得社会的信任与认可。

 

    我们生活在无所不在的世界中,一个理所当然的、获得普遍认同的制度调整,也会连带产生许多间接的负面产品,这需要我们保持冷静。□倪剑(北京 学者)2007-11-21 9:24:00 来源: 新京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11-29 11: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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