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赴法国游客携假名牌被罚事件与北京秀水街公司因没有及时制止市场内个体商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而被判败诉事件,表面看来这两起事件似乎不相干,但仔细分析发现:前者显现知识产权保护开始从生产销售等流通领域扩张到最终消费领域,后者表明知识产权侵权的帮助者——市场管理者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两起事件的背后都共同隐含着一种迹象: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新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在渐进式扩张。
知识产权保护的渐进式扩张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魏小毛
(本文发于2006年5月17日《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来,知识产权领域有两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件事情是中国赴法国游客因为携带假冒的“阿迪达斯”运动包,在法国机场进关时被法国海关“品牌监察员”拦截,最终只能提着两只塑料袋入境,使得原本的快乐旅程成了窘迫之旅;另外一件事情是北京秀水街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制止市场内个体商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而被香奈尔等5大国外品牌商告上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秀水街公司败诉。这两起事件表面看来似乎不相干,而且发生在国外、国内两个地域,但在事件的背后却隐含着一种迹象: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新趋势——知识产权保护的渐进式扩张。
携假名牌被罚:从生产销售领域到最终消费领域
自中国赴法国游客携带假名牌被罚一事被媒体广泛报道后,社会各界都对此反应强烈:赴境外旅游的游客开始检查自己随身携带的名牌物品的真假性;国内各大旅行社在“五一”黄金周接待游客时提醒游客不要在赴境外旅游时携带假冒名牌产品;国家旅游局就中国赴欧游客穿带假名牌被罚一事作出了三点表态:一是该局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欧洲部分国家制定了针对入境游客穿着、携带假名牌的处罚办法和法规;二是中国赴欧旅游公民因穿戴假名牌而受到处罚的事件曾有发生;三是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赴欧洲旅游的游客不要穿着、携带或购买假冒名牌物品。
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问题的症结在于:非营利为目的,纯属个人消费性质的购买使用携带假冒名牌产品如今要受到处罚。人们原本认为正常的现象现在已经行不通了。
传统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生产销售领域,而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均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时有一个操作性规定,即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得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这实际上暗示着只有侵权营利性行为才按照这种标准来处罚,个人的最终消费行为因为无从谈及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得利益,所以很难适用于这种规定来进行处罚,实践中也很少见到这种案例。我国刑法对确定知识产权犯罪时更是非常明确地要求一个前提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游客在法国机场因使用假冒商品而被处罚的事件,确实与传统的不追究最终消费者商标侵权责任的做法有所不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朱谢群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对中国游客在法国机场因使用假冒商品而被处罚一事的具体经过和缘由不了解、对法国相关的《龙格法》(《LoiLonguet》)不熟悉,所以不能妄加评论,但是若确如法国官方声明中所言,这一处罚并非仅针对中国个人消费者而且重点还是放在其本国国内,则至少应承认这种做法并未违反国民待遇。
秀水街败诉:帮助侵权也要受制裁
北京秀水街市场以销售价格低廉的名牌商品而一直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如今,这种“物美价廉”式的经营风格在司法上遇到了“红灯”:知识产权侵权的帮助者——市场管理者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一系列案件可以说明这种市场管理者是如何一步一步地被推上被告席、并最终败诉的:
在2005年初,秀水街案件发生之前,拥有“万宝龙”品牌的德国蒙特布兰—辛普洛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小商品市场发现了假冒“万宝龙”品牌的笔、钱包、皮包、手表等商品,在申请工商部门查处后,将查处结果作为侵权证据,把秀水市场、红桥市场、天意市场的12家个体摊位经营者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摊主停止侵权行为,各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2005年9月,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香奈儿公司等5家国际知名品牌商发现秀水街商厦经营的商户潘某等5人多次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箱包行为,在搜集到相关证据后,共同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5原告还认为,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为潘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要求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秀水街败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6年1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诉称:被告朝外门公司所经营的“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的20余个摊位存在出售假冒原告“LV”注册商标的箱包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秀水案不同,此次的诉讼,原告没有将市场的个体摊主列为共同被告,而是直接起诉市场管理者。今年4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朝外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从仅起诉知识产权直接侵权者——个体商摊,到把帮助侵权者——市场管理者与直接侵权者列为共同被告,再到直接起诉帮助侵权者,国际知名品牌商的“三步走”维权策略撕开了知识产权侵权帮助者的“神秘面纱”。虽然法律上有了明文规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少有这类案件的裁判先例。这一系列案件的判决显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呈现出强化趋势。
旧规定的新实施
“北京市两级法院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秀水街市场的处理,严格说来,这只是原有规定的严格实施而已。”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先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很早就有,但以前很少严格适用过,因而法院依据该规定对秀水街市场的处理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朱谢群也认为,秀水市场公司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只是执行已有立法,或者说这个判决并未超越商标权保护的应有范围。因为知识产权侵权原本就包括直接、间接侵权,专利、版权、商标均如此,即使按照民法中一般的共同侵权理论而言,秀水市场公司恐怕也难逃其责。虽然以往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几乎没有出现过,但这可能恰恰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的确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因此这个案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补课”,是对商标权应有保护范围的澄清而非“扩张”。
据悉,法国于1994年就颁布《龙格法》,规定制售假冒商品是违法行为,海关有权进行查处。这一禁令不仅适用于商业目的的假冒产品走私,也适用于各国游客私人行李中携带的假冒名牌商品,即使是游客个人也禁止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这一规定对法国游客和外国游客一视同仁。而自2006年4月3日起,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打击假冒名牌商品的宣传活动,告知此类商品的危害性和造成的后果,以警告和动员市民和消费者不要购买假冒产品。
“这两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在于其实践意义,而非理论或制度上的意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孙海龙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两个案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同的是,被诉和被处罚的对象不仅是假冒品牌的销售者,还有销售市场的管理者,以及使用假冒名牌的消费者。这两个案件所表现出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张的意义,是指权利人采取实际行动扩大维权范围即作为实实在在案例存在的意义,而不是指制度上有所突破。
对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这两个案件某种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必将产生影响。”孙海龙认为,一方面,在北京秀水街市场因为销售假冒品牌商品帮助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五大国际品牌商一案,仍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侵权责任;在中国游客去法国旅游因携带假冒国外名牌包被法国机场查处,则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的。因此,这两个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产生影响。
孙海龙表示,从日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看,虽然过去仅仅是在理论和学术研讨层面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在法律制度层面和司法认定上仍然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今后应该在知识产权的一些领域,如出版盗版图书等,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且,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应该予以区分和细划,在既要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权利可能和便利,又不要把侵权责任者范围无限扩大之间取得平衡。就秀水街市场因为销售假冒品牌商品帮助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五大国际品牌商一案,所反映出来的侵权过错归责原则是可取的,类似的对于间接侵权人中的共同侵权人,在确认其侵权责任时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保护扩张化趋势在继续
“这两起事件有一个共同点,都反映了目前国际和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在范围上扩张和方式上加强的趋势。”王先林表示,法律制裁除了针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假冒行为的经营者外,还针对最终的用户和消费者以及为侵权提供便利的人。
王先林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张化趋势,这是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更强的依赖和更大的需求所决定的。就商标权的保护来说,经济全球化使得制假售假行为渗透到经济领域的每一个角落,目前假冒商品贸易约占国际贸易的10%,每年给国际经济造成2000到3000亿欧元的损失。此外,每年还在全球范围内造成20万工作岗位的流失。除了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之外,由于假冒商品无法遵守相应的产品准则和安全规范,因此会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威胁。特别是,放任假冒商品泛滥,使得创新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最终会阻碍社会的创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张表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即不是哪一个国家的个别做法,而是各国共同的做法。”王先林认为,尽管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各国有着不同的利益和相应的主张,保护知识产权也并非都是完全自觉的行动,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有差异,但是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各国一种普遍的做法。这一方面是由于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约束与要求,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TO/TRIPs协议)的约束与要求,以及一些大国的强力打压;另一方面也是各国自身发展经济的内在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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