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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魏小毛:谁把驰名商标"绣"成美丽的桂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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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真的就是一个绚丽的光环吗?国际上通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事实上已经被异化了,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亟需进行规范和监督。严格执行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是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指导的重要手段。

 

谁把驰名商标""成美丽的桂冠

                  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

            本文发于2007314《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这个知识产权成为热门话题的时代,企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仿佛戴上了一顶美丽的桂冠,摇身一变,灿烂无比,身价百倍。于是,如何戴上这顶桂冠就成了诸多企业争相追逐的目标。

  驰名商标真的就是一个绚丽的光环吗?近来,学术界、司法界越来越多的人士指出,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已经走进了异化的怪圈,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亟需进行规范和监督。

 

                         驰名商标是一顶美丽的桂冠?

  我们都有同感:大街上,商场里,电视中,随时都可以看到某某产品是“驰名商标”的广告语,甚至有的企业发布的广告并未介绍其产品,而只是一句简单的广告词——某某是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俨然成了企业莫大的荣誉,仿佛一顶美丽的桂冠,戴上了它就是企业发展成功的一个标志。

  浙江一家企业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后,该企业负责人曾表示,驰名商标使企业增值2个亿。一旦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价值瞬间剧增,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如果一家企业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后,企业将对所获得的驰名商标进行大力宣传,其形式有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上作广告。而且,在宣传驰名商标时,有些企业并不标明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笼统的标明“某某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目前,驰名商标无疑是每个品牌经营者孜孜以求的目标,许多企业不惜代价,想方设法去取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认为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就如是有了护身符,成为金刚不破之躯,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知名度可以越来越好,市场可以越来越强,品牌的保护力度可以越来越大。驰名商标在我国已经广泛地被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

  一些地方政府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将本地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当作政绩工程来抓,对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高额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予以照顾。地方政府从县、市政府到省级政府都有奖励,有的省份获得一项驰名商标认定最多可以获得300400万元的奖励。这在很大程度上更加刺激了企业追求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积极性。

 

                      被异化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在我国,当‘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出现在商品上或广告中,企业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其品牌战略的目标时,国际上通行的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事实上已经被异化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振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许多企业似乎不知驰名商标是一动态事实,而想当然的认为一旦驰名商标被认定,那么当然可以对其商标标以“驰名商标”的标签进行大力的宣传,这也表明,我国某些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主要动机似乎不在于保护其商标不被侵权,这与驰名商标认定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在实践中,驰名商标认定往往出现背离其立法本意的现象,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先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是为了对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给予相较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这也是我国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确权或侵权案件过程中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时需要首先确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这一基本事实。“但是,这种当初设立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已经被严重异化了”,王先林认为,从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人来看,有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主要不是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往往更看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的广告宣传价值,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处于竞争优势地位,排挤其他同类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回报;有的则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当作一种荣誉称号,认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企业获得的奖励。这种做法造成了经营者竞争地位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误导市场。

  “从地方政府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将本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当作政绩工程来抓,这实际上导致政府角色的错位,也不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的基本性质。”王先林指出,有些地方政府除了在认定过程中对认定机关施加影响,可能导致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外,有的还用纳税人的钱来重奖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本地企业。这种认定目的的异化,容易人为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违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正是这种异化,也导致实践中一些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例如,由于实行在发生纠纷后需要进行特别保护时才予以认定的事后被动认定方式,因而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得这种认定而相互串通人为制造商标侵权纠纷,这更背离了立法的本意。

 

                         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制度迫在眉睫

  “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脱离开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显著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级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务必准确理解好立法本意,把握好正确导向,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良好形象。

  据悉,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杨振生表示,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96814,国家工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新规定改变以前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了对驰名商标的管理。自20017月起,人民法院开始拥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从2002年至200610月,全国地方法院累计认定驰名商标187件,这对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商标制度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制度,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是商标制度中的一部分。驰名商标本意是保护驰名商标,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或者遭受不正当的侵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世界通行的做法是:“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即“驰名商标”只对某个案件而言被认为是驰名商标,抛开此案以外,这个称号并没有意义。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还需要重新认定,对此案是,对彼案不是,此时是,彼时不是。因此,纠正这种被异化的现象迫在眉睫。

 

                   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是防止异化的重要举措

  “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和事实关。”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曹建明强调指出,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事实关上,要严格审查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要正确适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对于请求认定驰名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孤立片面地考虑相关因素;对已认定驰名的商标依法进行个案审查认定。曹建明还强调,严格执行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是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指导的重要手段。

  据悉,20061112,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该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该备案制度,即要求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即时层报最高法院备案。曹建明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对于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情况,要认真研究总结并及时予以上报,严格依法纠正不适当做法,避免工作偏差。据悉,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我国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11-19 8: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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