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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魏小毛:入世五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解读

 

阅读提示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迄今已整整五年。这五年,经受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是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大发展和不平凡的五年,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处于一个历史性的新起点上。值得好好回顾和总结。

入世五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解读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魏小毛

  (本文发于2007215《中国知识产权报》)

 

  “从入世到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确立,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大发展和不平凡的五年。”这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入世五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做出的评价。

  这是一次不寻常的会议,虽然会议被称为座谈会,但据了解,其会议的规格仅仅次于全国法院院长会议。曹建明所做的报告——《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总结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明确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为正确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非常深入全面的要求。受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地方各高级、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和法官,知识产权学者等的一致高度赞扬,纷纷认为这是一个高水平、有相当理论深度的报告,值得认真学习和思考。

 

                        知识产权审判量的增长

  “五年来,各级法院创造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上了一个新台阶,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经历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值得我们回顾和总结。”曹建明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处于一个历史性的新起点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2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数量有了大幅增长,分别为5.4321万件和5.2437万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万件和1.27万件。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万件和1.4056万件,同比增长5.92%4.95%。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3196件和3227件,商标案件2521件和2378件,著作权案件5719件和5751件,技术合同案件681件和6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56件和118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46件和844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同比减少13.74%12.07%

  2002200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31件,年均增长48.29%。其中,2006年共审结353件,同比上年增长52.16%。另外,根据一项近期初步统计,仅2006110月,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外国投资的“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已达533件和308件,而同期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才207件,涉及“三资企业”这类具有同样涉外因素的案件在数量上已占相当比例。

  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

  “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曹建明表示。

  各级法院还强化诉讼救济和民事制裁,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从2002年至2006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430件,审结425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3.17%;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642件,审结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2.67%;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218件,审结208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07%

 

                           知识产权审判质的提升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2年的72.82%上升到2006年的78.36%,上诉率从2002年的49.42%下降到2006年的40.67%,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有了较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有了明显提升。”曹建明表示。

  各级法院正确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除了上述数据能够充分说明外,曹建明还透露,知识产权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2年的23.90%下降到2006年的14.52%,再审率从2002年的1%下降到2006年的0.27%。另外,各级法院注重诉讼调解,努力做到判调结合、案结事了。2002-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达到52.57%。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整体上有较大提高,说理性明显增强。在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对65份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表彰,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2年首次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时隔4年之后的又一次评选。

  为适应入世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从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还适时扩大管辖法院范围,目前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62个、38个和43个,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批准了17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法官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研究的主力军。”曹建明表示,各级法院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据2006年初的初步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中涌现了以宋鱼水、牟乃桂等为典型代表的一大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心系百姓、一心为民的好法官。

  曹建明还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要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重视专家证人制度;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防止案件积压;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内政外交的战略话题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处于新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曹建明指出,要全面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已成为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和长期艰巨任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负有激励创新、调节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厉行知识产权法治的特殊职责,在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如何在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无疑是摆在全国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司法课题。

  知识产权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和推进器,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和博弈的重要领域和基本手段。曹建明指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后发性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必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存在,不断成为对外关系中的热点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前我国对外交往中的持续性的战略话题。

  “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 曹建明指出,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高度赞誉,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又在许多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频繁施压和质疑,关注点从立法问题重点转向执法问题,从个别执法更多转向制度层面,从单个施压同时转向联合行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斗争日益激烈。搞好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发展对外关系、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保障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议题。

  曹建明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入世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各地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可以预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会随之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也会进一步加大。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如何通过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会随之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也会进一步加大。

 

                          知识产权审判应把握的度

  “知识产权法律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界限,人民法院应在法定范围内准确把握司法保护的‘度’。”曹建明表示,法院要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关系、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满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关系,既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有效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位。

  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发展快、新难问题多,这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更高的要求。曹建明强调,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权利的行使又会涉及公共秩序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公法与私法的交叉调整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法律意图;另一方面,私权保护又必须服从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赋予能够激励创新的垄断权的同时,又限制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曹建明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在涉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领域,必须在激励创新与鼓励自由竞争之间搞好利益平衡。

  近期以来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社会关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诉到法院。曹建明指出,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国际敏感性和社会关注度,曹建明指出,各级法院要注意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既要保障对外开放和优化投资环境,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要激励和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不顾此失彼、厚此薄彼。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必须有值得国内外当事人高度信赖的司法。为此,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平等保护的要求,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与外国当事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而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头脑和政策智慧。”曹建明强调,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要善于从宏观上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增强处理问题的敏感性和鉴别力。

 

                            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即将出台实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正在进行再次修订,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已经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不相适应的地方。” 曹建明指出,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新难法律适用问题,司法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国乃至省域内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仍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任务重与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仍需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到有关方面的较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建立及时有效、统一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保护制度”;“要继续探索如何改进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完善专利案件审理中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

  曹建明指出,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适当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尽可能地扩大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逐步做到高级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一审案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由具有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探索试行调查令的作法,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探索和改革,要站在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高度,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曹建明要求,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审判的规律性,真正做到有利于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从整体上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信心。要抓紧研究解决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同时结合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明确有关案件的诉讼性质,简化救济程序。

 

                          亟需解决的知识产权审判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相继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及时、正确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统一司法尺度,依法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司法保护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是各级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曹建明指出,要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保证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致。要继续加大司法解释和业务指导力度,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增强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要继续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字号与商标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等方面的调研,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深入开展专利侵权判定有关问题调研,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那些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澄清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有关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相关审判部门之间,都要高度注意涉及同一客体、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协调,做到行为定性和赔偿等责任承担的一致或者相互协调。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编选工作,各地法院要按要求及时向最高法院报送案例。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加强调研和成果转化,为制定司法解释、业务指导和解决审判实践问题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同时,要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要求,要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建立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这成了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一些具体措施,如: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另外,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

  “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曹建明在这次会议特别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审查决定中止诉讼,努力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审理期限。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如无特殊情况,也应当及时予以审结。

  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也成了我国法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情况表明,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整体上有很大提高,受到了评审专家的充分肯定。但仍然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文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曹建明要求,裁判文书要全面展示法官心证过程,增强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过程的透明度,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同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负责。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适时完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格式。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11-15 22: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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