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民三监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老松町3丁77番地。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哲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付建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郁纪坤,男,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市胜轮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幼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郁纪坤,男,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胜轮车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夏君丽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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