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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产庭法官研究专利纠纷案件,蒋庭长称提高专利纠纷审判水平是工作重点

 

 20078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京法官集体讨论了专利授权和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蒋志培庭长、孔祥俊副庭长出席了会议。

会议对当前专利审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以下参考要点:

 

1、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为依据。经过专利维持程序且专利被部分无效的,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维持的权利要求为依据。

在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这些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应当受到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一个专利文件中的被维持的不存在引用关系、不相关的技术特征,所保护的是不同的技术方案。确定权利人申请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不应当将与之不存在任何“引用关系”技术特征也作为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

在依据发明专利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发明专利说明书》而非《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要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分解并确定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应当结合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格式,对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相对独立实现特定技术功能、产生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进行区别,并以此作为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用于澄清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糊不清之处,避免对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相同科技术语作出不相一致的解释。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请求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准许,并将该从属权利要求和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所引用的所有在前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对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作出解释。

除非原告一并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不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要求原告明确其作为主张权利依据的具体的独立权利要求。

 

3、应当在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分解并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和与之相对应的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

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针对写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内容进行。凡是写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既不能忽略权利要求有明确记载的任何技术要求,也不能引入权利要求未作记载而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的技术要求。

对专利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首先以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的记载为依据,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确定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时,要特别注意识别被控侵权物以分解、合并或者包含等方式存在的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的特征。

应当针对当事人的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依据相关证据规则,综合审查判断,对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作出全面、客观的认定。

为进行专利侵权技术的比对,要对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而后确定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

 

4、在进行技术对比时,要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不应当对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整体上是否等同进行判定并进而以此认定专利侵权。

 

5、对技术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应当通过庭审质证,全面审查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评判。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重新鉴定。必要时,也可就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专家咨询。

 

蒋志培庭长在会议最后强调,要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要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外的专利纠纷案件。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将大力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要严格、准确、熟练地运用好诉讼中的质证程序,把好事实关;要精细、审慎地进行侵权判断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和务实的措施,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不断提高。

据了解,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交换专业人员,第一批交换的专业人员,将在20081月到岗。他们将以新的身份在最高法院从事专利审判中涉及专业技术的建议咨询等工作。此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都采取了相同的做法。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10-30 4: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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