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十年见证·感言
编者按:从1994年开始,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法已经连续14年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学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带动了全社会学法用法热潮。
中共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研究员和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曾经是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的主讲人,他们对“依法治国”10年的感想,为这个伟大历程提供了一份见证。
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伟大实践,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奋斗
●法治理念日趋完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执政方式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治实践取得三大突破性进展
●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离不开法治
法治之路越走越宽

肖 扬
肖扬:学法出身,公检法司均留下他的身影,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从广东省曲江县公安局科员干起,历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部部长等职。曾担任大学兼职教授传播法治思想。广东河源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是政治家、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追求。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离不开法治。我们所有的奋斗,就是要实现一个法治的世界,一个和谐的世界。只有这样的世界,才是美好的世界。
10年前的9月12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无比璀璨的词句。
此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列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向世人宣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回首1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变化。作为政法战线工作多年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名见证者、参与者、实施者,我由衷地振奋。
回首10年,尤其是党的十六大对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新的部署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至少取得三方面突破性进展:
第一,法治理念日趋完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党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命题,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新的动力,指明前进方向。
法治理念的完善,与十六届党中央孜孜学习法治、认识日渐深化密不可分。这一届党中央政治局每个月都要进行集体学习,让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科技、管理、历史、军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上课。每次讲座,胡锦涛总书记都是亲自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
2002年12月,胡锦涛同志就任总书记后,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就以宪法为内容。此后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依法治国始终是一个重点内容,学习题目包括: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
第二,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我们修改了宪法,制定了《监督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0多部,国务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600余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部门齐全、数量适度、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其间,法律因时而变。中国的法制建设走了一条由简单到成熟、循序渐进的发展之路,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中寻求有机平衡。可以说,“与时俱进”,是中国20多年法治历程的经验总结。
第三,执政方式进一步完善。依法执政,由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开始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关于执政方式,胡锦涛同志这样阐述: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自愿、自由和自主的选择。只有法治才能使每一个人平等享受应有的权利。当然,直到今天,法治仍然是一个全人类不断接近的理想。“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伟大实践,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奋斗。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是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盛会。我相信,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一定越走越宽!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对未来法治的瞩望
徐显明
徐显明:学者、法学教育家兼立法者。山东莱西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上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人权,发表学术论文上百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及法律委委员。
法治,是百余年来中国人梦寐以求的事业。
回首共和国成立后50余年的法治实践,基本可划分为5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奠基期。此阶段自1949年始止于1956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八字法制理念;
第二个阶段为中国法制的破坏、倒退期。此阶段始于1957年止于文革结束,让我们有了“人治必然导致灾难”的切肤教训;
第三个阶段为法制的恢复、重建期。此阶段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始于邓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方针的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此阶段的指导方针;
第四个阶段为“依法治国”方略确立期。从1997年开始,在党的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并在1999年将之入宪,“法治”具有了超越法律工具主义的深广意涵;
第五个阶段可概括为社会主义宪政阶段,始于2004年。这一年,胡锦涛同志强调“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提出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执政思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人权条款也在该年得以入宪。此后,在我国民主法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督法》于2006年颁布,关系国计民生基础的《物权法》在2007年获得高票通过,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期。
50余年的法治实践,进程虽迂回曲折,经验亦可圈可点。回首中国法治化的历程,成就斐然亦教训深刻;前瞻中国法治的未来,前途光明亦不乏荆棘。中国的法治建设将步入社会主义宪政阶段,瞻其前景,我对未来法治有以下瞩望:
未来法治应更具正义性。正义内含社会基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社会基本结构正义,也就是社会制度正义,它是人类合作的前提。分配正义,指社会成员间公平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实现有赖于人格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原则的坚守。矫正正义,指权利受侵犯时能得到及时、公平的救济。正义性,不允许在法律与制度上对人进行基于身份的差别对待和歧视性区分。确保社会中的所有人均能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目的所在。
未来法治应更具自治性。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在本质上应当成为社会的自觉行动,否则,它就仍是外在于社会的物件。对社会来说,法治应是自主自治的,而不应是政府强加包办的。非以民众主导的法治,注定是缺乏合法性与生命力的。政府对法治的积极推进,要通过制度创新确保更多的人通过更多的途径参与法治建设。
未来法治应更具权威性。宪法为本、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最低要求。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将法治建设由宣教、呼号阶段推进到规则创制、规则推演阶段;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法治的实效性,提升司法的公正性,让司法判断成为社会的终极判断。
未来法治应具和谐性。既包括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公权力之间的和谐,还包括私权利、公权力与社会权利三者间的和谐。私权利是目的与基础,公权力是工具与手段,社会权利是前二者的调节器。要实现三者间的和谐,就需要使权、责、利在三者间的分配达到均衡,并且这种均衡状态应当是由法律来支撑、来调整的。
未来法治资源的配置应更具科学性,解决法治成本愈增而效率愈下的问题。希冀消除司法中的诸权混合、诸权混用及行政化、功利化、工具化和地域化倾向,重划涉及法律实现诸权间的界限与职能,使法律实施的中国特色在科学与理性中得以实现。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演讲时倡导:“应该积极促进和保障人权……使人人享有平等追求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对未来法治的瞩望,我归结为一句话: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李 林:
依法治权 依法治官
从政治文明角度看,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主要成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创新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民主,不仅是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民意得到很好表达,民利得到很好体现,而且是人民在经济上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民生受到更多的重视,民利得到更多的保障;在社会上追求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民情得到更多的重视,民愿得到更好的实现。这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最好实践形态,是我们国家民主制度和主权在民原则的生动体现。
现阶段我国的法治,是以尊重保障人权、充分实现人民民主为目标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发展,是十六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经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宪政保障方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民主立法、依法行政、改革司法……所有这些举措,就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使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回归到人民公仆的角色,使所有公权力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器,成为实现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卓泽渊:
法治发展的四个成就
检索十六大以来中国法治的发展,不难发现以下四个方面的成就:
第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2006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目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的现实路径。
第二,确立了实行依法执政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执政方式。我们党已经在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是何以实现依法治国还是一个有待深化的问题。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从而为我们党确立了法治背景下的执政方式。
第三,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以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要求,然而依法行政的直接目标是什么,我们有着很多思考和探讨。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第四,启动了改革司法体制以适应法治发展的社会工程。2004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从而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一改革既是推动中国法治的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
周叶中:
运用宪法思维执政
10年来,我们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探索、积极推进,使我国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方面呈现出许多新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诠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集中体现,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党的依法领导和依法执政是根本保证。因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由于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因此,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倡导宪法思维、树立宪法信仰、加强宪法观念、培养宪法修养。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都要求我们党必须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在执政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解决执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稳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十年见证·影像
图①:2005年,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上海召开。
图②:1998年10月,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加重视人权。
图③:2002年3月21日,法官等级制度在我国得以实现。
图④:2004年3月,贵州贵阳人民检察院到乡村普法。
图⑤:2006年4月18日,河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送法律进工地。张翼飞摄
图⑥:湖南长沙高校开展“全国普法宣传日”。
图⑦:2007年,物权法表决通过。
图⑧:2006年,辽宁沈阳律师为市民免费进行法律咨询。
图⑨:上海市监狱举办服刑人员出狱前普法考试。
图⑩:2004年4月2日,“乙肝歧视案”在安徽芜湖市宣判。原告张先著早早来到法院门前等待结果。多 多摄
图(11):2004年8月29日,内蒙古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工商局用招贴画宣传依法行政。刘兆明摄
图(12):2007年5月23日,河北省邢台桥东区法律专家在社区开展法律讲座。邱洪生摄
图(13):2004年6月2日,北京地坛夏季书市上宪法、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各种法律书受到读者欢迎。罗 伟摄
图(14):重庆农村普法。
图(15):福建莆田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检察官介绍案情。本报记者 张 悦摄
图(16):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涂志勤摄
图(17):2005年3月12日,江苏南京郊区一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里,相关材料公示上墙。旋 风摄
图(18):中消协组织听证会。
数字看法
法院
●31.18%
全国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近五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31.18%以调解方式结案。去年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55681名
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55681名人民陪审员。从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64万多件案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0.09%。
●282581人次
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法院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去年全年救助282581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12.11亿元。
检察
●0.4‰
刑事案件起诉后的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目前的0.4‰。职务犯罪案件的撤销率、不起诉率分别下降5.6和7.8个百分点。
●43人次
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大力清理超期羁押,使各个诉讼环节的超期羁押大幅减少,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2年的43438人次下降到目前的43人次。
●13032人
2003年1月至2007年7月,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69160件196603人;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032人。
司法
●498万
我国目前共有人民调解员498万多人,人民调解组织84.2万个。近3年来,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80多万件,成功率达到95%以上,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4万件,涉及60.6万人。
●13万多
截至去年底,全国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年全国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170多万件。
●900多万
截至今年6月,我国公证员11486人,现有公证组织3042家,近两年全国年均办证量为900多万件,基本满足了社会对公证服务的需求。
公安
●14.5万
全国警力下沉,已建立社区和农村警务室14.5万个,配备社区和驻村民警22万名。
●7万多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7万多个基层所队接入了公安主干网,连通率达到90%以上;全国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破案已占破案总数的20%以上。
●404万
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增设了警务督察局,有了“管警察的警察”。10年间警务督察局共开展现场督察活动404万次,发现查纠各类问题139.9万件,发督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12万份。
(人民日报法制组)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与社会和谐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只有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才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从而保持良好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只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才能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人文氛围,保障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应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科学立法,实现“良法之治”。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而“良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具体历史阶段相结合,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具体地说,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能够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此,在立法工作中应坚持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原则,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形成机制。只有这样,所立之法才能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同和广泛支持,进而形成人人守法的良好局面。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与社会和谐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只有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才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从而保持良好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只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才能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人文氛围,保障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应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机统一起来。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当前,应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新变化,进一步推进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和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