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搜狐”商标未获批准,其关联企业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商评委做出的“搜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做出裁定。
原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25类衬衣、衬衫、裤子等商品上注册“搜狐”商标。经审查,国家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海丰县公平兴发服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公告的“搜狐SOUHU”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故驳回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复审。复审期间,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办理的商标申请等其他各项权利转由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继承。同时,原告还向被告就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但被告仍以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申请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该驳回复审决定,向一中院提起诉讼。理由为:搜狐爱特信公司与原告系关联企业,原告提出的撤销申请,应视为搜狐爱特信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且在复审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将撤销引证商标的案件与申请商标的复审案并案审理。但被告无视原告与搜狐爱特信公司之间的关联及上述并案审理请求,未针对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进行评审,亦未听取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及原告的意见,其所作复审决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和审查阶段,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 作者: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