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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再审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
广州再审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图)
2007年09月05日 08:34:11  来源:新快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再次开庭审理广州雕塑院诉家乐福超市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广州市政府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为五羊雕塑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该作品的署名权归广州雕塑院的3位作者,但著作权应归市政府。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五羊雕塑是广州的标志性建筑。(资料图)

广州家乐福挂五羊雕塑图像宣传画被广州雕塑院推上被告席(资料图)

    距第一次开庭过去近1年半时间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再次开庭审理广州雕塑院诉家乐福超市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广州市政府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为五羊雕塑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该作品的署名权归广州雕塑院的3位作者,但著作权应归市政府。据悉,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五羊雕塑著作权究竟“花落谁家”尚未明朗。

  广州雕塑院向家乐福索赔30万

    2005年,作为广州市标志的著名五羊雕塑,经历了45年的风平浪静后突起纠纷。一份“五羊雕塑有着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检测报告,引发了广州雕塑院以及广大市民对五羊雕塑姓“公”姓“私”的激烈争论。此后广州雕塑院决定大举维权,100多封律师函涌向“涉嫌侵权”的广州多家企业。

    2005年11月,家乐福超市在广州员村、康王等店开业时,挂起了包含有五羊雕塑的宣传画,并写有“欢迎来家乐福”的字样。不久,家乐福超市首当其冲被广州雕塑院告至广州中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另需对3位作者赔偿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支付原告为此案所花费的律师费2万多元等。

    家乐福超市随即撤下了相关宣传画,与广州雕塑院对簿公堂。

    随后,因制作销售五羊雕塑系列工艺品,纶章商贸公司也被告上了法庭。不久,广州市正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也被告上了法庭。

  五羊雕塑姓“公”还是姓“私”?

    2006年3月21日,广州雕塑院诉家乐福超市五羊雕塑侵权案正式开庭审理。当时原被告双方,就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法庭上争论不休。

    原告认为,五羊雕塑的作者共有3人,分别是当时广州雕塑工作室(现广州雕塑院的前身)的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据悉,上世纪50年代末,3人受时任广州市市长的朱光指示及越秀公园的委托,设计和创作五羊雕塑,1960年完工。当时未明确约定、也没有订立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原告认为,“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广州雕塑院和3位创作者”。

    被告家乐福的代理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斌则认为,五羊雕塑已成了广州地方文化的一部分,在广州地图、油漆商标、商场宣传画以及市民广泛使用的羊城通卡上,诸多地方都有“五羊”的形象,它已成为广州的公共艺术标志。“正因为大家都将五羊雕塑当成历史公共财产,所以今天才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当时广州雕塑院是按照原市长朱光的指示创作的,五羊雕塑是属于公共市政建设,原告并无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其不具备著作权人主体的资格,因此,索赔无从谈起。”

    如果法院判定使用五羊雕塑侵犯著作权,那么,之前的未经授权使用就需予以赔偿,而且,今后的使用也需授权许可使用。该案发生后,法院迟迟没有宣判。

  市政府表示:

    著作权应归市政府所有

    2007年3月份,广州市政府突然以第三人的身份向广州中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广州市政府才是五羊雕塑的著作权人”。昨日,广州市政府派出了市府法制办和广州市文化局的代表参与庭审。

    到底谁才是五羊雕塑的著作权人,成为法院审案的焦点。

    广州市政府的代表在庭上表示,“五羊雕塑”作为一个具有图腾性质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拥有巨大的社会知名度。而这一雕塑的建造构想则是由当年的朱光市长提出,并委托广州雕塑工作室(广州雕塑院前身)建造的,而雕塑工作室是市政府属下机构,所以3名被委托的工作室人员都是政府职工。五羊雕塑是特殊的职务作品,无论是当初的建造资金,还是一直以来对雕塑的维护、保养、管理都是由市政府负责的,因此该雕塑的署名权可归于原告的3名艺术家,但著作权则应归市政府所有。

    对此,原告方广州雕塑院代理人张景华则发表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虽然建造资金是由当年的广州市政府出的,但五羊雕塑的建筑创意以及实际建造都是由原告的3名艺术家完成的。因此,市政府只享有五羊雕塑的所有权而不是著作权。至于3名艺术家是属于政府机关下辖员工的说法,张律师回应说,除非有事前约定,否则单位只享有作品的有限使用权,著作权还是归艺术家个人所有。

    张景华表示,“珠海渔女雕塑、深圳孺子牛雕塑也面临着同样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就广州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归属,法院会很慎重,我们也会很谨慎,会尽力争取属于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昨日,原被告双方未达成调解,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余亚莲 任仲杰)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9-6 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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