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来稿选登
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调解典型案例: 以调解促社会和谐、以调解促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的重要区别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更多体现为经济人,对诉讼更注重经济上的价值评价。基于成本与收益的理智考虑,利益最大化是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在并不忽视法律结果的基础上,他们更趋向于以适当的时效换来最佳的利益,包括诉讼本身的利益与诉讼外的利益。在时空的变换下,诉讼本身的价值也在动态地变化,往往最初请求的诉讼价值相对在减小。调解作为公正、效率、效益的最佳调谐方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各方参与者的优先选择。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普遍高于其它民事案件,有其内在原因和规律。

普遍的看法是,司法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首先,司法调解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比较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其次,司法调解能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第三,司法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调解,还有其独特的价值:一是可以让当事人双方实现利益上的双赢,二是可以促进智力成果的运用,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三是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树立“调解也是保护”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寻求尊重智力创造与促进智力成果转化的双赢。我们把依法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作为公正、高效解决纠纷,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首选程序。调解实现了知识产权的推广和运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原告、被告、社会多赢的最佳效果。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高境界。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技术往往经过可行性论证,其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较大。纠纷双方为履行合同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如果仅仅因一时纠纷而使成熟的技术方案胎死腹中,那么致使广阔的技术前景夭折不说,仅双方已经付出的各种投入及资源的浪费也将极大。经过调解,使停止的开发与合作继续进行,技术的实现和推广就不必再重新配置社会资源,避免了浪费,更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早日实现。

案例一原告金陵药业公司与被告鑫辰公司签订《技术合同书》,约定被告鑫辰公司将其所有的中药二类新药“元秦止痛注射液”研究成果及产品独家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1310万元。但是,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又擅自将该技术成果又转让给另外一家制药厂,其董事长张某私下亦将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被告及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原告在按期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转让费580万元后,中止向被告支付已经到期的第二笔转让费464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97万元;判令被告纠正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与第三人张某一起将“元秦止痛注射液”发明专利权由第三人变更为原被告单位共同所有等。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但是,原告提出其与本案第三人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人天之骄公司曾经签订过《“脉络清片”(二类新药)及其原料(桅子提取物)技术所有权转让合同书》,原告将自己的技术转让给了天之骄公司。但是,因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天之骄公司至今未将剩余的350万元余款支付给原告。因此,请求法院能够对这两起纠纷予以一并调解解决,继续履行合同。作为条件,原告不再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在征询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同意后,进入正式调解阶段。由于各方的分歧、矛盾较大,互不信任,因此主要问题集中在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464万元和天之骄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350万元如何履行上。原告提出余款抵消的方案,即将其应支付的464万元与天之骄公司应支付的350万元进行抵消,其再向被告鑫辰公司支付114万元。对方则提出350万元在原告支付464万元后三个月内支付,或者考虑原告与天之骄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原告尚有一些协助义务未完成,预留20%,即70万元的余款,待到原告完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再支付。在承办法官的参与下,经多次协调,分别达成了由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参与的三方调解协议和由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案外人天之骄公司参与的四方调解协议。两个协议之间相互协调,双方分别履行两个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综合解决了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促进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还是知识产权成果的推广和运用,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束后,若通过判定停止侵权,制止被告不法使用固然合乎法律规定,但也减少了知识成果的一次传播和推广的机会。我们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把促成合作作为调解的努力方向,这样既使权利人通过经济补偿和使用费得到合理的利益,又使知识成果通过协议的方式得到更广泛的推广,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成果的社会效益。

案例二20058月,原告秋琳公司诉被告冠生园公司使用的月饼包装盒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还请求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禁止被告冠生园公司销售使用被控侵权包装盒的月饼。

此时正值中秋节前夕,是月饼销售旺季,如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将给刚刚从“陈馅事件”阴影中摆脱出来的冠生园公司当头一棒;而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又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

面对这一矛盾,我院认真研究分析案情,一致认为此案关系重大,不能简单行事。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利益负责,应立即安排双方听证,了解基本案情后组织调解。冠生园公司在听证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包装盒系由案外人东润公司制作销售,自己仅是使用。基于这一重要事实,承办法官即向原告释明“虽然先予执行可以制止侵权行为,但因不当的申请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当即表示撤回对冠生园公司的先予执行请求,并申请追加东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后,承办法官继续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和说服疏导工作,考虑到冠生园公司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还建议原告在案件未结之前不要在媒体上宣传报道,为调解创造和谐气氛。通过近三个月的艰苦努力,三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东润公司补偿原告秋琳公司30万元,冠生园公司今后有偿使用被控侵权的月饼包装盒,原告撤回起诉。至此,我院通过合理运用诉讼程序,积极寻求案件解决之道,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冠生园公司也成功地度过了一次“诉讼危机”,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在复出后的第一个销售旺季中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三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三原告张明皋诉被告宁华印刷机械厂侵犯其“彩色砼路牙沿高压成型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3.5万元。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院依法中止审理。被告是南京市残联下属的一家福利企业,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本案中极力抗辩,用尽了行政和司法手段,双方的专利无效官司一直打到北京高院。面对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七年前申请专利时的专利代理人是我院聘请的一位特邀陪审员,并且对他比较信任。承办法官立即和这位特邀陪审员取得了联系,邀请他共同协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这位陪审员的努力下,原告同意和解。在原告处取得突破后,承办法官又趁热打铁反复向被告宣传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耐心作说服工作,被告也终于同意和解。最后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被告补偿原告12.8万元,并继续使用原告专利一年的和解协议。

案例四原告葛跃进诉被告凯莱公司、玉兰公司等5家复合地板制造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地的众多复合地板制造商和中国地板行业协会的关注。承办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利用关注案件审理的当地政府和地板行业协会对原、被告的情况都很熟悉等有利条件,通过当地政府和地板行业协会帮助,共同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并采取系列案件各个击破的方法,首先对众被告当中最有影响的凯莱公司作为突破口,促成原告与该公司达成和解,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后,玉兰公司也与原告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另外三个案件的被告也在积极同原告就和解的具体事项进行洽谈。

案例五原告任再永诉被告南京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历时四年多,被告曾在答辩期内就原告任再永的“一种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撤销请求,我院依法裁定中止。恢复审理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被告可以使用原告任再永的“一种可测深排水构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0218441.9号)及发明专利(专利号为00119469.0),被告一次性向原告任再永支付1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原告任再永向我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考虑到被告系民政福利企业,在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万元人民币后(协议签订的当日支付),原告承诺免除被告应支付的余款7万元人民币。

案例六原告吕亚舜诉被告亚威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吕亚舜原是江都机床总厂职工,在该厂工作期间,针对该厂焊接机产品上的缺陷,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机械同步结构合缝自动焊接机”技术方案,并推荐本厂使用,但未被采纳,吕亚舜遂自己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后江都机床总厂改制成亚威公司,吕亚舜则下岗。为推广自己的专利技术,吕亚舜与苏南多家企业洽谈,但一直未能成功,无意中却发现本厂利用其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于是将亚威公司告上法庭。我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产品的设计思路来源于原告,生产的合缝机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可能等同。考虑到被告已开始实施专利技术,且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同时原告下岗后生活比较艰难,承办法官反复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吕亚舜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亚威公司,亚威公司一次性支付吕亚舜人民币11万元。

 

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体现在市场中,被告侵权也正是在于这个原因。通过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在既得的市场利益中继续分享。比如,达成许可使用协议,原告获得稳定的许可费用,又扩大了自己知识产品的市场占有度,被告在原有的市场基础上继续获得利益。双方甚至可以共同在本行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垄断,从而拥有更大的潜在市场利益。

案例七原告南京莎莉文公司是一家有十多年历史的生产、销售蛋糕类食品的企业,其“莎莉文”商标在糕点类食品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2006年初,原告南京莎莉文公司以被告南京孟氏莎莉文西点屋业主谢某和安庆莎莉文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承办法官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到两被告的负责人曾与原告南京莎莉文公司有过多年合作关系,被告也表示“对莎莉文做出过重要贡献并产生了深厚感情”,虽然双方合作关系已经解除,但被告仍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愿望。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说服疏导工作的同时,有的放矢地引导双方跳出眼前个案的恩怨,指明双方应立足于曾经成功合作的基础,着眼于未来的合作前景,争取共同发展。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共补偿原告南京莎莉文公司20万元,而且原告以每年6万元的许可费许可安庆莎莉文公司继续使用“莎莉文”商标。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有意通过跨地区合作把“莎莉文”这块“蛋糕”做得更大。这起商标侵权诉讼终以商标许可使用的“双赢”方式圆满结案。

案例八 2003年,原告星湖饭店发明了“清水龙虾”和“麦场烤虾”的龙虾制作方法,并申请了烹饪方法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其后星湖饭店发现同城数家饭店即推出相同菜肴,有些饭店的主厨即由星湖饭店跳槽的厨师担任。为此,星湖饭店选择其中三家饭店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诉至我院。

原告星湖饭店提供初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饭店有极大的可能“克隆”了原告的制作方法。考虑到菜肴制作方法专利的特殊性,原告难以取得侵权的确实证据,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积极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调取证据,选择了中餐和晚餐时间携带摄像机等设备到被告饭店采取保全措施,对相关龙虾制作过程进行全程摄像保全证据。此举平衡了方法专利原告的举证劣势,固定了可靠证据。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图,这几起案件中,原告虽然提出了1020万不等的诉讼标的,但随着审理的进行,承办法官敏锐地觉察到原告的真实诉讼意图乃是整肃市场。法官转换思路,并立足于促成当事人和解,变打击侵权为主为促进专利实施为主。

由于取得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被告在应诉之后,也积极提请法院联系原告,商谈和解解决的方案。承办法官适时地给双方调解谈判提供必要指导,指出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及解决途径,终于在开庭前一天,其中两起案件以“双赢”的调解结果结案:原告星湖饭店派本店厨师进驻被告饭店,指导“专利龙虾”的制作,向被告提供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调料料包配方,原告提取龙虾营业额的1.5%作为专利许可费;被告饭店可以打出星湖饭店专利方法制作龙虾的招牌。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8-21 22:35:57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