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法官建议----外商在华参与知识产权诉讼,应当先了解些什么?蒋志培庭长近日接受记者专访

 

 

按:外商在中国参与知识产权诉讼,势必要了解中国法官是如何具体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作出判决的。中国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考虑问题需要更全面,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律条文断案。一方面法律条文一般都很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社会复杂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在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和社会法律意识之间存在着冲突,社会传统和公民的法律观念没有法制建设发展的速度快,还有很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这时候法官该如何选择,是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考虑,简单依照法条断案,还是要更深层的考虑整个社会情况,考虑判决对社会的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呢?

最近一部名为《真水无香》的电影正在中国放映,这部影片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官如何审理案件,揭示了中国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遇到的社会性问题,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经济的不平衡问题。其中有个情节是,法官让当事人提交证据,他说,我没有证据,我凭的是良心,你就凭良心判吧。

可见在他们的观念中解决纠纷的还是依靠传统的道德而不是法律。而这种现象在中国公民中还普遍的存在。当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法官依法判他败诉,这个原告就采用自杀的方式抗议,最终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使他和他的工厂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而该案件的审理法官依法做出判决,却因效果不好受到了审判监督部门的审查。

这些都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作为外商在华参与诉讼,至少应对此有所了解,对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有所了解。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官们,所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居中裁判、依法办案、遵循程序。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逐步建立其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官们至少还要担负起普及法律、培育法治信仰的工作。

针对外商在华诉讼的一些问题,记者也征求了一些法官的观点,希望从他们的角度谈谈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能帮助外商分析一些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和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博士:

 

1、外商应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在入世前后的78年间,从一些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来的,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涉外案件的比例未发生变化,仅为3%左右。但是外商的抱怨的声音却很大,外商被侵权的时候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而不是像他们在自己国家那样遇到侵权就起诉。

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特点,而在中国,有些外商却没有按照国际的惯例或者依照其在本国的做法,遇到侵权纠纷就采用诉讼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抱怨,向中国施压甚至让政府加强行政执法,希望不花费诉讼费就能解决问题,个人的私权利问题,让整个社会承担。这是目前的一种现象。

当然诉讼本身就是一个不愉快的事情,古今中外向来如此。譬如,在美国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很高,比中国高得多。有许多起诉的企业就是因为费用过高,只能放弃诉讼,或者是与被告方握手言和。诉讼是一个途径和武器,应该使用,但我并不主张非得用诉讼解决问题。

当然,外商在不得已的时候,在涉及自己重大利益的时候,采取其它途径不能很好的解决的时候,还是应该用诉讼来解决。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侵权以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应该由法院来审判,行政机关是不能做决定的。中国的行政执法,包括停止侵权,吊销执照和罚款,如果处罚失误的话,可能造成反赔偿。是行政执法还是诉讼,应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哪个更为有利。在中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中国计划经济时间比较长,正在转型期间,是可以的通过行政执法解决问题的。可选择的行政执法机关也比较多。可以根据企业的利益来选择行政执法或诉讼。

 

2、外商在华诉讼的困难

诉讼在哪个国家都会遇到难处,中国企业到美国诉讼比美国企业到中国要难,美国的法院没有给当事人很多的便捷方式(如在中国的立案,服务,举报中心等)。当事人、律师的阐述观点的时间也很短,而外商企业在中国诉讼中陈述的时间却很充裕。

外商在华诉讼的有些困难是对中国法律理解不够造成的。譬如,在华诉讼需要有法人代表的证明书,才能受理案件,有些跨国公司的用律师的签名就来参加诉讼了,中国立法的本意是防止一些皮包公司,或者没有权利的人主张权利。所以外商进入中国就应该适应中国的法律,跨国企业行为应该适应国家的行为。

外商在国外取得的证据,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公证、认证。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外商未履行这样的手续,对于法官来说是不能违背诉讼法来认证的。有的外商进入中国这么多年来,他们没有积极的适应中国的法律。而总是按照企业行为来行事,是改变一个国家的法律容易还是改变企业行为更容易些。推动立法需要过程和时间。在没有改变立法的情况下,改变企业行为遵照中国现行法律更为实用。不要希望中国的法治适用外国的规定和外国公司的惯例。

对于外商如何避免公证带来的麻烦,我可以给一个建议,如果在国外的外商需要公证法人的授权,那不如直接在中国设立公司等,直接递交有关文书,这样就解决了参加诉讼需要公证的麻烦。

 

3、在华诉讼要了解中国的文化

实际上,外商在华诉讼陈述时间充分,诉讼费用低,法官注意倾听,合议庭比美国法官考虑的要更多,中国法官不仅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还要考虑中国国情,考虑外商投资环境,考虑大的环境。因此合议的程序比较充分。所以大部分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外商遇到的也有语言和习俗的问题。在语言和文化方面,中国人了解外国人比外国了解中国人多,外商在中国不应使用自己的语言,用自己的文化作为衡量事物的标准。要认识到中外法系的不同,法律文化的不同。中国企业去国外诉讼自然要遵循当地的法律,而外商来华诉讼如果总是想着自己国家的法律如何规定,总用自己国家的法律思维,是不对的。既然中国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市场,对外商来说很重要,那就应该深入到中国文化中,了解中国的法律,按照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文化参与诉讼。对中国的文化有些外国人也理解不准确。当然也应该了解中国社会不完善的地方,如正在建设中的诚实信用体制,银行保险,账目规则等,注重这些问题,小心这些问题。熟悉这些中国国情就可以避免一些走弯路。

在个案的判决中,法官会考虑如何处理的结果最佳,法律是调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案件是一滴水,放到大的环境来说就可能是谬误。所以法官不能毫无顾忌的作出一个判决,不仅要适用中国法律,还要看具体情况,要考虑国情、稳定因素,考虑是否影响外商投资环境。在一些发达国家里普通法官都不会考虑宏观的情况,除非一些资深的法官。

 

4、取证难的原因

证据问题不只是法院的问题,涉及到立法和全社会的问题,也就是说证据制度不是法庭里的问题,是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问题,如,信用制度,账簿制度的问题。整个信用制度完善和各方面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的过程。目前证据法没有出台,证据法制还不健全,只是散见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当中,一些方便当事人举证的制度还没有。比如,在盗版假冒的情况下,还不能使用有规制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等中介组织来弥补了政府力量的不足。

法官是不去法庭外调查的,国外证据制度健全限制双方当事人必须把证据交出来。中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把证据都交到法院,并且双方要交换。证据固定下来,今后再提交就不行了,除非不可抗力。因为中国证据制度的不健全,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往往不把掌握的那些证据交齐,中国也没有规定一些调查公司和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认为这种制度危害社会治安,危害社会稳定。我不主张完全放开这种制度,我的主张是要给一些中介机构,法律服务者的一定的法律地位,帮助他们在打假中取证。据我了解目前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证据法的立法计划。有关方面还不够重视。目前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的效力比较低,不能约束诉讼前的公众的普遍行为,不可能强制的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

证据制度不健全也是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得原因。但是一些外商往往不把精力用到举证上,而是使用找领导,弄参考,靠舆论,告状,抱怨,甚至更严重的等一些非法治的做法。以为这就是中国文化。其实,中国有一些很好的律师,即使在证据法不完善得情况下,还是可以举证的。而司法解释在证据法制不健全得情况下,也作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得具体规定,并且,在实体法上也采用了有举证责任倒置,如方法专利的侵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和卖盗版的要举出正版的授权。因此,外商还是可以通过好的律师,用好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款,来获得证据。

另外中国还有行政执法,在有些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执法扩大证据的线索。证据充分了再进行诉讼。在未来中国证据法制的加以健全,将来会更有利于权利人诉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也运转正常,有法定程序的保障,是可以信赖的。在证据上多做些工作,会有明显的效果。

 

5、法律手段是解决纠纷最佳途径

 

外商往往通过一些非法律的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如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领导人告状,制造舆论压力,甚至动辄经济制裁等。我不赞成这样的作法。其实更有效率的是依照法治的方法。非法治的方法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国家领导人并不会直接去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做耽误了许多不必要的时间。如果是大方向上的问题,如整个的投资政策、证据法律健全,或者其他立法问题,我觉得外商应该向国家领导、人大或立法机关提交建议。但是具体个案不应该用这样的办法。而外商只是在中国采取的这样的做法,他们在其他国家未采取这样的手段,如果在美国或欧洲这样做,有可能就被认为干涉司法的行为,影响司法公证。可见,外商在抱怨中国法律制度的向政府施压的同时,他们的做法实际上也在破坏中国的司法建设。

 

6、赔偿数额的问题

从我个人的观点看,外商觉得赔偿数额少,主要还是没拿出确实的证据或者说是诉讼证据问题。在损失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不予支持,但是,例如有的外商,只发现了100张盗版的光盘,却要求判决赔偿1000张的损失,法院不可能支持,这种情况也不应抱怨赔偿数额少。最近雅马哈的案件最高法院就判决赔偿了权利人800多万人民币。赔偿数额少的另一个可能是,有些知识产权的价值的含金量太低,中国相当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的价值就比较低,有的为了获得奖励、优惠而编造专利申请和“驰名商标”,判出天价来是不可能的。另外,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案件是实行惩罚性的赔偿,而中国是实际损失的全部赔偿,因此对比起来可能没有国外的赔偿数额高。

 

7、据报载“法拉利”在商标案件中败诉问题,是否说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

你提到报载意大利涉及法拉利的案例,可能是行政诉讼当中,国家商评委处理的案件。后来又到法院司法复审。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外商如果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需要提供推广品牌等的证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一是对在中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国遵守巴黎公约的规定保护驰名商标,但在国外驰名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市场也要求驰名,即使商品还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也要求通过一些途径传播,要在一个特定的市场上有影响力。在国外市场上驰名,就一定要强加给其他市场也是不行的。至少要通过广告,哪些媒体和途径,进行商业上的使用,进行了商业的宣传和影响,存在签合同、通过媒体宣传等行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你的陌生的商品或者服务强加给另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如果有推广过的事实,具有影响力的话,是会被承认的。

如果中国的驰名品牌的产品到美国去,美国的市场和消费者都不了解,恐怕也不会被认可驰名。所以要在诉讼之前,第一要举出在这个市场是不是知名和具有影响力,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推广,广告……以及被告怎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抢用你的商标。一是确实要有影响力;二是如果没有把这些证据举出来也不行。比如在电视台转播过的广告节目等。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法可以获得跨类别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力度很大,是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第二层意思。

 

8、关于执行难的问题

关于执行的问题,首先在市场交易之前你就要了解对手的资信情况,如果他银行账户和固定资产都有,就比较好执行。对于小企业,破产的企业,就很难拿到赔偿。这是市场经济的交易风险,所以要谨慎从事。

保护知识产权要更加到位,我主张要告那些对你最大利益有影响的侵权人,对你的企业有最大危害的,也是实力比较强的,比较有规模的企业,他们具有赔偿的实力。小企业当然没有赔偿实力,不过让侵权企业破产你的目的也就基本能达到了。为了打官司而赢钱,赢钱不是唯一的诉讼目的,有些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如果企业一年打几个侵权的民事诉讼和几个刑事诉讼,就能打出气势来,基本能够控制局势,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与一个社会的财会帐簿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的严密和完善有关系,执行问题也是综合问题,和其他问题一样。中国正在制定执行法,对执行法的制定个方面目前都比较重视。执行法对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更严厉一些,

惩治更严厉,执行法的制定不仅仅是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有好处。

9、关于诉讼的调解与和解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调解是整个的趋势,有些诉讼判决的执行效果不是很好,调解会让被告自觉去履行,调解还可以促使双方达成一些协议,使之成为合作伙伴,让竞争对手获得双赢。我建议外商去和解,在国外也注重提倡和解,中国和解案件的比例是4050%,而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达成和解已经有90%以上了,这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表现明显。

10、关于代理律师

在中国诉讼外商找律师应该找中国的律师,外国一些律师并未完全明白中国的法律制度,很可能会作出一些曲解。一些外国的律师,还会传递错误的信息,败诉后还不说是对中国法律的不了解,而传递一些中国法律有问题的错误信息。这样的行为误国误人。

此外,外商要找有出庭经验的,有实践经验和法理精通相结合的律师为好,没有诉讼实务经验,对法律理解不全面和熟练的,有时不能应对诉讼的挑战。

 

1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问题是综合的反应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问题不仅仅知识产权领域,包括是整个民事诉讼,整个诉讼,整个社会制度的问题的一个综合的反应,实际上,在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是走在最前面的,比如说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其他诉讼中都没有,只有知识产权诉讼才有。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的支持率在80%以上,诉前临时禁令在德国的支持也很低,不会像中国这样高。所以外商要从全面的情况来看,不能从某一点来看。在中国一些地方还未能完全解决就业和吃饭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制度的衔接,法制的建设,跟经济发展中发生的问题还未能解决的情况下,谈太超前的问题还为时过早。欲速则不达。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8-20 20:59:13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