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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昨再审“华山”署名案
陕西省高院昨再审“华山”署名案
茹桂提出新证据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0日 来源于:阳光报


  昨日的庭审现场,茹桂先生提出了新的证据,即两册同一版本1994年出的 “华山挂历”,当庭赵养科先生改变了说法。

  备受关注的茹桂、赵养科“华山”署名之争一案,在历经了一审、终审判决之后,昨天又有了新的进展。茹桂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省高院予以受理,并于2007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2006年终审判决茹桂败诉

  2006年9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茹、赵”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茹桂败诉。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赵养科华山东山门山石上的“华山”二字是其1994年为美术出版社《华山风光》挂历题字的复制品,在诉讼中提供了美术出版社1994年向其支付的华山题字稿酬人民币20元的证据及“华山”二字被美术出版社用于华山导游图以及被华山旅游公司刻于东山门石头上的经过,该证据链完整。由此,“可以认定‘华山’二字是赵养科1993年向美术出版社提供的作品……”终审判决:一、撤销渭南中院(2005)渭中法民三处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茹桂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50元由茹桂承担。

  昨日再审茹桂出示新证据

  2007年5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茹桂再审的申请,根据司法程序,做出了民事裁定,认为茹桂再审申请符合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茹桂出示新的证据,两本同版本1994年出的“华山挂历”,挂历的封面上印有呈红色的“华山”二字,也就是赵养科先生所称的后来被移至华山东山门石刻的“华山”二字,在庭审中,尘封多年的1994年的 《华山风光》挂历“面世”。当庭出示的1994年华山挂历封面上“华山”二字,明显不是石刻上所用导游图上的 “华山”二字。在庭审中,茹桂的其他证人也相继出庭作证。

  赵养科改变说法

  对此,一直声称东山门石刻上的“华山”二字来自于1993年《华山风光》挂历上“华山”二字的赵养科,面对茹桂的新证据,称他记不清楚了,反正1993年、1994年、1995年他都写过,1991年、1992年、1993年他也写过。在庭审中,赵养科没有举出新证据。看来,历经了漫长两年多时间的茹赵“华山”署名之争,将有望真相大白。

  ■相关链接
  茹桂与“华山”


  2004年5月,茹桂赴华山参加活动,当时的华阴市委书记党生才和副市长郑西武对他说:“感谢茹老师写了‘华山’,东山门旁边的巨石上刻着你那两个字。只是上面没落款,你可得补个款。”当晚,茹桂补写了款名“长安茹桂”。

  回到西安,郑副市长又告知他,巨石上已刻有赵养科的名字。原因是赵于2001年状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经调解后,华山方面在巨石上署上“赵养科”的姓名,茹桂以为自己写了,别人也写了,便让其把石刻“华山”二字的照片寄来。照片到手后,茹桂经过仔细观察,认为是自己写的。
 
  1988年,茹桂就写了此案所涉及的“华山”二字。茹桂表示:“当时西安工艺美术公司承修华山东山门工程,指派杨屏同志前来联络,要我为其题写‘独尊’‘华山’的匾额及楹联。我写好后将原稿交由杨屏转华山管理局无偿使用。之后,我得知彭真委员长也为华山写了‘华山’二字,便建议石刻时只用‘独尊’,别用自己的‘华山’。当时所写的这几幅原稿遂流落于华山管理局。”提出此建议后,茹桂便一直以为华山方面只用了彭真的“华山”,而不知道自己的“华山”后来也被采用,也不知作品被用时没有自己的落款,更不知几年之后被署上别人的名字。

  赵养科与“华山”

  据赵养科的儿子赵克利说,2001年六、七月的一天,他发现一游客手里拿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很像父亲的字。父亲看后认出是自己在1993年~1995年间为陕西省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封面所题的字。2002年7月初,赵养科状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最终由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向赵支付稿酬60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华山”二字的补款,赵撤诉。于是长期没有落款的“华山”石刻作品上出现了赵养科的名字。

  “华山”署名之争

  为了争镌刻在华山东山门山石上的“华山”二字的署名权,西安美术学院教授茹桂、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赵养科二人两次对簿公堂。通过对两人的笔迹鉴定,渭南市中院判定“华山”二字为茹桂所书写,茹桂一审胜诉。

  赵养科提交证据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华山”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封面题字,而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该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一本华山风光挂历封面上的“华山”二字,那两个字就是自己所写。2006年省高院终审判决:“华山”二字署名权为赵养科。这是终审判决。这场著作权官司前后历时近两年。(记者诗兰,实习记者刘景,实习生马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7-23 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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