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商标图案。(资料图片)记者 张斌 摄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法拉利公司的“奔马图形”商标和“ferrari及奔马”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5年1月4日,家健经营部向商标局提出了“奔马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法拉利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标。但这一请求先后被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对此不服,法拉利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市一中院。
法拉利公司称,“ferrari”商标、“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均是其独特的、著名的企业形象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家健经营部的“奔马图形”商标,与该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标,应驳回其注册申请。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法拉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仅提供了相关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证明及国外的产品目录,这些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据此,一中院未支持法拉利公司提出的将其“奔马图形”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