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业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第一案”在贵阳审结 |
正义的审判:一场“道”与“盗”的较量 |
|
|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6日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
编者按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产权化的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将成为企业竞争力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表现。4月24日上午,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全国政协副主席徐匡迪等出席并讲话。吴仪在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强调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侵权行为不仅是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挑衅,也是对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这一良好社会风尚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恶化了我们的投资和国际合作环境。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致的。中国铝业公司是本次高层论坛的特别支持单位,党组书记、总经理肖亚庆在论坛发言中表示,中铝公司将发挥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带头与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2006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材料冶金分院及吕定雄、王新军、崔德成、汪秀文、杨影侵犯商业秘密案,并当庭作出了判决,使这场历时3年、被业内人士称为国内铝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案”的侵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该案的受害方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在法律上为其自主开发的技术成果讨回了公道,而由此引发业界对产业发展现状的审视和反思,对自主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与探索,其意义则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
横遭侵权,受害方报案打假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沈阳院)、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贵阳院)均是中国铝业公司旗下的科研设计单位,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的以轻金属冶炼为主的国家级综合院所,一直从事氧化铝、电解铝和碳素行业的工程设计和技术研究,并承担了中国铝工业发展规划的任务,为中国铝工业的发展和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的技术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3年,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国务院及时采取了宏观调控措施,抑制电解铝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速增长。然而,一些地方企业受利益驱动,投资铝行业的“热情”不减,纷纷上马氧化铝、电解铝项目。作为行业设计的主力军,贵阳院、沈阳院主动退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业务领域,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一些设计单位却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健康发展于不顾,乘机进入铝行业承揽地方铝项目设计。由于国内铝冶炼专有技术主要集中在中国铝业公司特别是所属贵阳院和沈阳院,个别设计单位便采取从两院挖人、窃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等手段,非法从事设计业务。 2003年5月,贵阳院、沈阳院发现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材料冶金分院以下简称“东大材冶分院”,在贵阳设立了分部,以各种手段拉拢贵阳院和沈阳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跳槽,并以非法手段获取了两院的技术资料。2003年9月,贵阳院和沈阳院以东大材冶分院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向贵阳市公安局报案,贵阳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决定立案侦查。
2003年11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对东大材冶分院贵阳分部进行了搜查,现场发现大量贵阳院和沈阳院的技术文档和图纸资料,在办案人员面前堆成了一座“山”,重量达二百余公斤。随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线索,深入到沈阳、郑州、杭州、北京、广西等地展开了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查实,东大材冶分院成立于2003年4月,经营范围为工程设计、材料冶金工程总承包等,由吕定雄任院长并具体负责。同年6月,东大材冶分院承揽了某氧化铝项目的设计业务,招聘时任贵阳院氧化铝组副组长的崔德成任副院长,还招聘了时任沈阳院氧化铝组组长的王新军、副组长汪秀文、助理工程师杨影为该项目的设计人员。王新军、汪秀文、杨影在离开原单位到东大材冶分院工作时,将非法复制的沈阳院、贵阳院有关氧化铝技术的设计图纸、电子文档带到东大材冶分院;崔德成将贵阳院确定为秘密的有关技术资料借出后带到东大材冶分院。东大材冶分院使用贵阳院和沈阳院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项目设计,给贵阳院和沈阳院造成了巨大损失。在掌握了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吕定雄、崔德成等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2005年11月,贵阳市公安局正式将该案移交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4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东大材冶分院及吕定雄、崔德成、王新军、汪秀文、杨影5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证据确凿,肇事者领刑受罚 氧化铝设计侵权犯罪?!此案一出,业界震惊。一方面,在铝行业设计市场自称有“技术实力”和“专业队伍”的单位不少,究竟孰真孰假?另一方面,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很肤浅,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司法机关会对侵权行为“动真格”。众多氧化铝、电解铝的投资者、生产企业和设计单位都密切关注着案件的进展。 2006年6月和8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列举了大量翔实证据,指证被告实施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对其非法获取、使用贵阳院和沈阳院的技术文档和图纸资料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提出异议。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一、贵阳院和沈阳院是否为涉案有关技术信息的权利人;二、贵阳院和沈阳院是否对上述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三、贵阳院和沈阳院的上述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 鉴于涉案技术信息系铝行业专有技术和铝冶炼核心技术,司法机关先后两次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鉴定,得出了一致性结论意见。法院据此认定,贵阳院和沈阳院的涉案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电子文档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并经贵阳院、沈阳院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贵阳院、沈阳院的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新军、汪秀文、杨影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贵阳院和沈阳院的图纸资料,并提供给东大材冶分院使用,崔德成违反贵阳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已经归档永久保存的重要资料原件提供给东大材冶分院使用,给贵阳院和沈阳院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东大材冶分院及其负责人吕定雄为谋取利益,获取、使用了贵阳院和沈阳院的有关商业秘密,给贵阳院和沈阳院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9月1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东大材冶分院及吕定雄、崔德成、王新军、汪秀文、杨影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并分别判以刑事处罚。
拍案说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在众说纷纭中,东大材冶分院侵犯贵阳院和沈阳院商业秘密案终于有了一个了结。该案涉案人员之多、涉案人员窃取技术资料数量之大、窃取行为之恶劣,在国内罕见,同时也在有色金属行业首开使用刑事处罚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犯罪的先例,堪称铝行业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案件带给人们强烈触动的,不仅仅是一纸判决结果,更多的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企业怎样尊重别人的权利?企业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科技从业人员如何锻造和信守职业操守? 从案件本身来说,贵阳院和沈阳院是受害者。两院长期以来坚持自主科技创新,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获得了400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00多项优秀工程设计奖,为我国铝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技术支撑作用。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提高铝冶炼产能和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国内外获得了数百项专利授权,使我国的铝行业技术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并成功地输送到了印度、伊朗、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在国际铝工业技术市场拥有一席之地,我国也因此跻身铝工业技术出口国行列。这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成果和国家授权专利,既是中国铝业公司及所属两院的无形资产,也构成了我国作为世界上产铝大国和主要铝工业技术输出国的核心竞争力,应当受到重视和有效保护。个别单位和一些从业人员为谋利益而不择手段,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窃取、使用他人的创造成果,到头来梁上君子束手就擒,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目前,国内铝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产业规模呈跃升之势。但是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有限。不少建设项目未经科学论证和规范设计就匆匆上马,技术装备水平和运行效益低下;设计、技术市场鱼目混珠,剽窃他人成果、简单翻版、生搬硬套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严重破坏了设计市场秩序,更有损于铝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关键在于科学规划,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依靠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升级。科技工作大有可为,保护知识产权任重道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