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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产庭法官李剑发自慕尼黑:“未来欧洲的专利诉讼管辖”论坛信息综述

 

 

 

2007年6月25日-26日,由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主办的“未来欧洲的专利诉讼管辖”(the future of the patent jurisdiction in europe)论坛在德国慕尼黑举行,来自欧盟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欧盟主要成员国、美国、中国和日本等地的法官、律师、学者300多人参加了这次会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李剑法官应邀与会并发表了题为“中国专利管辖的现状和展望”的英文演讲,引起了会议的热烈反响,通过和与会者的交流,获取一些专门法院的信息。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会议情况和有关背景

本次论坛是在欧盟一体化步伐加快和德国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大背景下召开的,旨在从法律技术层面进一步推动“欧洲专利法院”的建立。会议共分三大部分:法官视角下未来的欧洲专利管辖;企业和律师视角下的未来的欧洲专利管辖;日本、美国、中国的专利管辖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利弊。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mimura法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rader法官和我分别介绍了本国的有关情况。

为发挥专门法院的优势,推动对欧洲各国专利的最好利用和保护,激励欧洲在工业技术领域的创新优势。1999年6月,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在巴黎召开会议,决定建立统一的诉讼程序和上诉法院,并成立“诉讼工作组”(working party on litigation, 由其提出设立欧洲专利法院的草案。在2000年10月伦敦召开的成员国会议上通过了“伦敦协定”(london agreement),就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所使用的语言、翻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初步确定英语、德语和法语作为将来欧洲专利法院法律文件的语言。之后还举行多次会议,就将来欧洲专利法院涉及的法院组织架构、法官的组成、诉讼程序和法院财政来源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2005年12月,提出了最新的欧洲专利法院草案。

二、讨论的主要问题和观点

会议讨论的主题是专利诉讼在欧洲的未来架构[1],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为什么需要建立欧洲专利法院?建立的可行性方案?建立过程中的重大障碍性问题。

(一)   设立的动因和目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欧洲市场的繁荣得益于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的消除,与此同时,以发明专利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不断发展,奠定了欧洲在世界技术市场的重要地位。目前,欧洲经济是富有创造力的知识经济,这就需要一个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架构。

欧洲专利局作为集中化的专利授权机构,在提高欧洲范围内的专利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在仍缺乏一个在欧洲范围内的集中化的专利执行机构,即没有一个统一的专利法院。在目前的框架下,如果专利权人发现权利被侵犯,法院诉讼可能并不局限在一个国家,但是只能在发生侵权的各国一个一个地提起,这就需要很长的时间。此外,还有判决的域外执行问题及因各国执法尺度不同导致的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问题等。所以,对于诉讼各方而言,他们一般都希望在一个集中化的诉讼程序内解决纠纷。

一个统一的诉讼架构,不仅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而且高效的执法有利于权利的保护,这对维持欧洲的技术领先地位至关重要。

(二)   可能的组织架构

根据目前的欧洲专利法院法草案(draft statut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court),欧洲专利法院的基本组织架构为:设立欧洲专利司法部(european patent judiciary,epj),负责统筹欧洲专利司法制度;设立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登记处(registry),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其中,初审法院包括一个中央分庭(central division)和三个设于不同地区的地方分庭(regional division)。登记处负责案件接收和文书传递等事务。行政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负责对欧洲专利法院的监督及任命法官、审查预算等工作。

欧洲专利法院审理案件时采取合议制。合议庭至少由三名或者五名法官组成,其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技术法官和至少两名法律法官,且该两位法律法官须来自不同的成员国。另设技术参审员(assessor),其可以参加合议庭的讨论,但不享有投票权,符合一定条件,可被选任为法官。法官和参审员的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欧洲专利法院的法官不得兼任其所在国的法官职务。

(三)   主要的争议

各方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需要,从不同角度提出一些障碍性问题。

在成员国层面,存在推进、保守、观望三种声音。总体上,以德、法为代表的支持欧盟一体化的大国主张,应加快欧洲专利法院的建立步伐,避免在细节性、技术性问题上的纠缠;而以荷兰、意大利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则持保守立场,认为欧洲专利法院的设立过于理想化,有很多现实的操作问题难以回避[2],主张关注点应放在欧洲实体法的统一,维持由各国诉讼的现状。东欧国家则持观望态度,或因其专利实力不足而未有太多的声音。

在区域性组织层面,存在epo和eu的冲突。按照现有法律框架,欧洲专利法院系脱离欧盟框架之外的一个独立的机构,该法院对所有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开放,而其中有些成员国,如瑞士,并不是欧盟成员国。而且,作为专利法院设立基础之一的epla,是任择性条约,即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可自行选择加入与否。所以,欧盟委员会主张,欧洲专利法院应尽可能地接近包括欧盟法院(ecj)在内的欧盟法律框架。

三、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法院

(一)        美国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系依据1982年10月生效的联邦法院改善法(the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82),将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和申诉法院合并而成,其不同于美国其他十二个巡回上诉法院,管辖包括国际贸易、专利、商标、政府合同、联邦人事等多个领域。据统计数据,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间,专利案件占cafc总收案的27%,总结案的37%,居首位,人事纠纷占第二位,商标案件占总收案的1%,总结案的2%。

从目前在职的11名法官的专业背景看,其中6名具有理工技术背景。而且,每个法官均配有3名法律助理和1名法官助理,这些助理大都具备技术背景,因此在处理技术问题时并不困难,但是,cafc的案件分配并非按照法官的专业背景,而是各合议庭轮流分配各种类型的案件。另外,陪审团成员系随机抽选的,并不当然具有技术背景,一般通过专家证人制度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问题。

(二)        日本

基于“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4年6月,《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通过,规定在东京高等法院内以特别支部的方式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该法院于2005年4月1日正式运作,虽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分部,但其设有独立的法官会议,对裁判事务、法官任命等均有独立于东京高等法院的权力。

目前,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共有法官18名,法院调查官(judicial research officials)11名和专门委员(experts commissioners)180名左右以及书记官若干。法院调查官一般由专利审查员转任,无合议投票权。除协助法官固定技术争点外,从2005年4月起,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可就技术问题当庭询问当事人。专门委员系各技术领域的专家,包括大学教授、研究机构的研究员、专利律师等。其与法院调查官的区别在于,专门委员并非全日制在法院工作,而仅对法院指派的案件提供意见供法官参考[3],且也仅在法院调查官不能解决问题时,法院才挑选相关专门委员予以协助。

四、李剑法官的发言内容(全文已在本网登载)

首先,简单介绍了有关背景情况,包括专利及专利案件的种类、法院层级、审级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庭的设立等。

其次,区分案件种类分别说明其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并着重就专利侵权和无效程序的衔接问题(“平行程序”问题)、案件中的技术难题的处理等做了介绍,提出的个人观点有:平行程序问题和技术问题是当前专利诉讼中的两大难点,前者重在诉讼效率,后者重在实体正确。而且,平行程序问题的实质在于合议庭是否具备能力对专利无效涉及的复杂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如果可以,则可以考虑在单一程序中解决侵权和无效的问题,否则,只能交由专利复审机构做第一步的审查,然后由法院司法复审。当然,平行程序也涉及程序公、私“二元制”的传统理念问题。

最后,概要介绍了有关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讨论和主要观点。提出的个人观点有:技术问题的解决不必依赖于德国式的技术法官[4]。因为即使是技术法官,也不可能精通所有的主要技术领域。所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设计保障技术问题的解决可能是更好的途径。除了现有的技术鉴定、专家咨询外,还可以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适当改造,即将专利案件中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限定为技术专家,类似日本调查官和专门委员的“混合”,既可以强化调查官的庭审功能,又可以最大可能地覆盖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法院的专门化是一种国际趋势,可以藉此整合司法资源,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统一执法尺度的目的。

五、一点体会

从某种意义上看,有关设立欧洲专利法院的实质在于,当今专利大国(区域)试图通过司法救济强化保护其技术领先地位,从而刺激技术创新和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虽然,欧洲专利法院能否最终得以成功设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多种政治力量的角力,但是,无论是欧洲专利法院条约草案,还是有关语言翻译的伦敦协定,都不难看出,专利法院的设立进程是有清晰步骤的,可以说“一步一个脚印”。就象epo的设立一样,之前也曾有各种纷争,但是毕竟先把框架搭建起来,并逐步发展壮大。没有最初的动议和实施,也不可能有现在的epo。因此,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一个集中化、专门化的欧洲专利法院出现在未来的某个时段。此外,欧洲专利法院的侧重点在于解决执法统一问题,而各国专门法院的着眼点在于解决诉讼效率和技术问题上。当然,德、美、日专门法院的不同特点源于不同的法学教育、法律传统等深层次的因素,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反思。

有幸的是,我国已经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问题列入战略研究的范围。而且,我国知识产权局与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局并称为“世界五大专利局”,专利格局反映出的经济发展态势更加需要相适应的诉讼架构。以欧洲为鉴,我们似应着眼在具体步骤的科学规划和步步落实上。(2007年7月5日李剑笔耕于慕尼黑)

 



[1],重点在于欧洲专利组织(epo)成员国的专利(并非指欧盟专利community patent)在欧洲范围内如何获得有效的诉讼救济。

[2] 比如,各国一般不愿选派本国的优秀法官到欧洲专利法官任职;英国与欧陆的实体法存在很大不同,执法标准难以统一;虽然现在将诉讼语言限定在三种,但翻译费对中小企业而言也是很大的诉讼支出。

[3] 该咨询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有机会得悉其内容。

[4] 当然,法官的技术背景有助于增强对技术事实的理解。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7-7 6: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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