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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研究

 

 

付吉元

 

(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 050018)

 

摘要: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滥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导致驰名商标自我淡化,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合法利益。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应当限定于其认定商品。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商品,非认定商品,淡化

 

目前,关于驰名商标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将其驰名商标使用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以下简称为认定商品)上,而且也可以注册使用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以下简称为非认定商品)上。例如,“海尔”作为驰名商标其认定商品是电冰箱,但是,依法注册使用“海尔”商标的商品不仅仅是电冰箱,还有手机、洗衣机、电脑、电视机、热水器等许多种商品。笔者认为,对于一个驰名商标来讲,其适用商品范围应当限定于其认定商品。容许驰名商标所有人在非认定商品上重复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是不合理的。

一、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滥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快速有效地开拓新产品市场是每一个经营者所梦寐以求的。利用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去开拓新产品市场,起点高、见效快、事半功倍。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开拓新产品市场,扩大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但是,这样做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滥用,因为它从根本上背离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宗旨。

驰名商标法律制度首先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予以规定。国际社会之所以确立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代表的是先进的技术、优良的品质、完善的服务和高效的管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促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的进步,鼓励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无异于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来推销未达到驰名商标标准的产品。这样做不仅不能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反而有利于保护落后的技术和质量低劣的产品,更重要的是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创新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宗旨的根本背离,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滥用。

二、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驰名商标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脱颖而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认定商品之上无可厚非,理所当然。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为,在一般消费者眼里,凡是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就是驰名商标商品,而且相信该商品具有与该驰名商标相当的品质。消费者会因信赖该驰名商标而优先购买标有该驰名商标的商品。但是由于驰名商标被其所有人同时使用在非认定商品上,那么消费者就必然会发生误购。对于这一切驰名商标所有人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仍然将驰名商标注册或使用在非认定商品上。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这种商业误导行为,必然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从另一方面讲,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用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非驰名商品,是假冒驰名商标商品的行为,它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的基本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注册或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三、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

所谓淡化,是指“行为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意图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其商品,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该驰名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其所承载的商誉受到损失”。[1]淡化理论认为,当驰名商标被使用于更多品种的商品时,消费者关于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在心理上的固有联系就会逐步分散、稀释或减弱。驰名商标被使用的商品品种越多,则这种心理上的固有联系被淡化的程度就越大。当这种心理上的固有联系被逐步淡化时,就意味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在减弱,并最终可能导致驰名商标不再驰名。

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符合淡化发生的条件。但与一般淡化所不同的是,驰名商标不是被他人淡化而是被自我淡化。不过,它同样会逐步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并且有可能最终导致驰名商标消失。所以,尽管驰名商标所有人通过利用驰名商标良好声誉获得了高额利润回报,但从长远利益来看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这样做只是将驰名商标这一知识产权中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廉价地转换成了现实的物质形式,但并没有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量,相反,却永久性地丧失了“驰名商标”这一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法宝。

 

目前,对于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我国《商标法》还没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商标法》在今后修改过程中,将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限定于其认定商品;对于正在使用驰名商标的非认定商品,应当限期更换商标。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发生不正当竞争,又可以避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同时还有效地保护了驰名商标。

 

 

注释:



[1]范晓波,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若干问题研究,法律适用[j]2003(12):55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7-3 2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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