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中华书局诉被告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涉及“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修订。
原告诉称,其在1958年到1978年之间,调集全国百余位文史专家,在原告主持下投入巨大成本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并陆续出版。原告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出版发行,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拥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2007年,经读者举报,发现由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的《新世纪藏书集锦》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作为光盘发行方的被告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认为,原告中华书局对点校本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并不享有著作权,因为开国修史系国家行为,由国家投资负责,应由国家享有著作权。原告在体制改革为企业法人后,并未得到国家授权经营该部分无形资产,故并非著作权人。另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在出版《新世纪集锦》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作为光盘制作方的被告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亦不承认原告为著作权人。其公司从案外人湖南青苹果公司购买到原始的电子数据来源,并进行了重新的排版和分段,故其出版物中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有合法的来源,且与原告出版发行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在字数和字体上有较大的差异。同时认为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无需得到许可即可使用。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四箱简体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以及25本繁体版的书籍作为证据。双方由于调解方案差距较大为达成协议,同时本案仍需要对原、被告之间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比照工作。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