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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末代皇帝纠纷开著作权审判先河
有关末代皇帝纠纷开著作权审判先河 20年尘埃落定
2007年07月01日 11:07:44  来源:法制日报
 

    

    贾英华引发诉讼的两部著作

    围绕在末代皇帝溥仪身后的各种纠纷不断。

    开创了与溥仪有关的纠纷案件,也开创了中国著作权审判先河的,是一本名为《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因为这部书,两位素不相识的学者,在法庭上交锋将近三十年,先打著作权,后打名誉权。是是非非,故事跌宕起伏,其意义甚至已经超出了这部书的价值。

    2007年6月14日,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落下,一场跨世纪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法院终审判决:因贾英华被侵犯名誉权,获赔10万元。

    主人公之一的贾英华目前来看,算是最终的胜者。因为早在1990年,贾英华被诉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他也获得了胜诉。

    诉讼不仅没有打击掉贾英华的信念,相反,他告诉本报记者,由他主笔的一部关于慈禧的书籍已经出版,案件让他增加了研究清史的兴趣。这次,他坚信,不会又因为慈禧而再有什么纠葛了。

    这到底是怎样一场纷争呢?故事还得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讲起。

    参与不成 独自写书

    贾英华与溥仪家族似乎有着难解的缘分。

    贾英华告诉本报记者,30多年前的文革时期,他在北京鼓楼后一个红卫兵司令部发现了一本抄家抄来的溥仪自传———《我的前半生》,一时如获至宝,拿回家趴在被窝里一口气读完,已是天光破晓。溥仪的后半生怎么样了呢?这个没读过几年书的少年突然之间对“末代皇帝”产生了好奇。正是这种好奇影响了他的一生。

    早在70年代初,溥仪遗孀李淑贤曾与贾英华在北京东城区东四地区为邻居,两家关系较好,经常往来。贾英华曾帮助李淑贤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并整理李的一些口述资料。

    但是,对溥仪感兴趣的并非贾英华一人,1979年,吉林省《社会科学战线》的领导与李淑贤洽谈了关于编写、出版溥仪后半生一书和有关资料事宜,随后,当时任编辑工作的王庆祥参与了约稿工作。

    1980年6月,李改变了与贾合作创作溥仪后半生传记作品的初衷,同意由王庆祥与其合作,并把存放在李处的溥仪日记、其他文稿,以及出自贾英华手笔的整理成果(包括溥仪编年、写作线索、溥仪病历摘抄、李淑贤口述回忆资料)全部交王带走。其中仅贾整理的李口述资料即有两万余字。王获取资料后,于同年10月就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初稿。

    在李改变初衷时,贾曾要求仍旧参与创作溥仪后半生一书,但被拒绝。

    自此,贾英华便决心独自创作。他自费采访了三百余人,包括溥仪“后半生”开始的目睹者(即与溥仪一道被特赦、一道从抚顺到北京的人),到“后半生”结束时的目睹者(溥仪去世时守候在病榻旁的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包括有关的新闻报道等)。其收集、笔录的文字已超千万。

    1984年,《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初稿完成。其间又经出版社及其他方面的一些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几经修改,于1988年9月向解放军出版社交付定稿,1989年6月出版。1990年,该书获中国图书金钥匙奖。

    被诉侵权 案件成为世界经典

    1990年11月,李淑贤与王庆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状告贾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构成侵犯版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不再印刷出版,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过整整两年的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过程中,经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该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当必须表现特定历史人物的客观真实时,原、被告所用有关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贾英华在创作中,以部分溥仪日记等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多是在书中以自己独有的文学形式表达;其中直接引用部分远未超过合理限度(并且都指明了出处)。因此,这种引用方式,既不违反著作权法,也不违反该书发表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时)我国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曾亲自旁听了此案审理过程的国际版权学会顾问、知识产权界权威郑成思先生当时曾提出看法。

    历史题材或人物传记题材的不同作品,仅因主题相同,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发生侵权问题。在公众中有过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人物,可能成为人们反复以各种形式描写的对象。这纯属创作构思方面的问题,永远不会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写历史人物本可以按历史顺序写,也可以倒叙。例如,写溥仪的后半生,既可以从他由抚顺回北京写起,也可以从他晚年病危时,倒叙起生前的一幕幕这样来写。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这里要提到美国法院上世纪80年代的一些判例,尤其是有名的“威兰”判例。这些判例错误地把表达顺序的相同,以及结构、组织的相同,作为认定侵犯版权的依据。这就是有名的“sso”认定侵权验证法。如果将这种办法引入我国,例如将诗词作品创作中反映组织与结构的“词牌”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就会根本断绝了“词”这种表现形式。

    李、王诉贾一案的判决虽然是在中国著作权法生效两年之后,但起诉之时,该法尚未生效;纠纷产生之时,该法尚未颁布。《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案从审理到判决,反映出我国司法界当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水平的迅速提高。

    在一审判决之后不久,郑成思曾说过,该案审判庭的工作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因为,在早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半年多之前,北京西城区法院就实际运用了“三段论定法”去否定不存在的“侵权”。而“三段论定法”,在目前已被一些美国及美国之外的律师及学者称为版权理论上的里程碑。

    口水之战再引名誉权之争

  

    贾英华

    经典的案件和判例,却又为另外一场纠纷埋下伏笔。15年后,他们在同一家法院再次对簿公堂。

    2001年4月,贾英华所著《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解密》出版,书中讲述了很多鲜为人知的情节。四个月后,王庆祥的《末代皇帝最后一次婚姻再解密》出版,仅仅多了一个“再”字,而内容却大相径庭,他在书中主要针对贾英华的《解密》进行了反驳。

    贾英华对本报记者说,王庆祥在书中对自己进行了无中生有的人身攻击,“欺世盗名”、“编史造假”、“末代专家所谓的解密完全是靠编造谎言、流言蜚语、主观臆测、当年习惯性套语、生拉硬扯,故作惊人之笔等种种手法,而欲达到哗众取宠和捞钱的目的”等字眼在书中出现了23次之多。

    “我单位对面就是西单图书大厦,附近也都是熟人,我第一次在书店看到这书后,老觉得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贾英华无奈地说。

    2005年3月,贾英华一纸诉状把王庆祥告上了西城法院。

    在当年12月1日,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被告提出反诉,案由一个是著作权纠纷,一个是名誉权纠纷,但均被驳回。

    “文艺批评是正常的,文史是可以争鸣的,但人身不可以侮辱。”对于这起诉讼,贾英华不止一遍地说,“案件的焦点就是他书中对我的人身攻击”。

    当记者电话联系到远在吉林的王庆祥时,他表示对此不愿多说。他很无奈地对记者说:“谁都不愿意做被告,他告我无非是说我批评他的书了,但我也是实事求是。”

    被告的代理律师张红兵对记者说:“王先生所写的‘欺世盗名’、‘编史造假’等不能构成侵权,只是想把事实公布于众。例如,当时的情景是李淑贤口述,贾英华记录,而贾英华却在书中把‘记录’说成是‘撰写’。‘当1979年下半年,在我提笔撰写溥仪如何与李淑贤见面这一婚恋细节的缘起时,李淑贤特意叮嘱我:这就不要写上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庆祥败诉并认定:1980年6月,王庆祥从李淑贤处取走了溥仪日记、文稿和贾英华所整理的溥仪编年、写作采访线索、溥仪病历摘抄及贾英华整理记录的李淑贤回忆资料,并于同年10月完成溥仪后半生初稿……贾英华在参与著书的要求受到拒绝后,开始独自采访、创作。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李淑贤、王庆祥的作品,故李淑贤和王庆祥认为贾英华所著之书侵害了其著作权不能成立。这桩轰动一时的知识产权案以贾英华胜诉,并写入了大学和中学教科书。

    法院还认定,被告在其《再解密》一书中对原告多次使用“欺世盗名”、“编史造假”、“信口雌黄”、“随意编造”、“无耻之徒”、“而欲达到哗众取宠和捞钱的目的”等刻薄词句,已超出正当的学术争鸣与批评的范畴,构成了对原告的贬损,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应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庆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将近20年的纠葛,就此煞尾,但是它留给人们的确是无尽的思考。(记者 张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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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发布时间:2007-7-2 6: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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