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25日电(记者 朱薇)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专门对知识产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明确,据此,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高可获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不是真正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看作是精神权利损害赔偿更为恰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蒙洪勇介绍说,它只包括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和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两种情况。
蒙洪勇表示,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目前在重庆范围内,知识产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根据这一指导意见,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等,将作为法院考虑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因素。
据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