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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5日 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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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大肆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非法制造销售“toyota”(丰田)、“nissan”(尼桑)的王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2万元和1.5万元。假冒“上海理光”、“ricoh”的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7月,陈某接到“toyota”、“nissan”等的“大单子”,王某虽明知是侵权行为,但仍在厂内非法印制起上述商标。2006年8月14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王、陈等人假冒的“toyota”、“nissan”等商标标签、包装箱共计7.397万件。两天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又在王某的彩印厂内查获并扣押了“nissan”菲林9张、“toyota”菲林2张、“toyota”印刷板1张、“toyota”包装纸版50张、“toyota”不干贴1张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由于彩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由个人投资,利益也归属于个人,故对彩印厂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被告人王、陈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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