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da太像kodak 长沙中院判柯达诉koda商标侵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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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5日 来源于: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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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标注“koda”的数码产品,你会联想到这个产品与“kodak”有某种联系吗?近日,因生产柯达胶卷而闻名的伊士曼柯达公司(下称柯达公司),将珠海汇科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汇科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汇科公司侵权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对方30万元,并停止在产品上标注“koda”字样。
原告:商标相似涉嫌侵权 始创于1880年的柯达公司,其产品包括传统和数码影像产品、光学元器件等,其生产的“柯达/kodak”胶卷为全球消费者所熟知,而包装上鲜明的橘红色底色也是其显著标志之一。在中国,柯达公司的“kodak”商标于1982年就已核准注册,随后公司又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kodak”商标或以“kodak”为主体的商标。 据介绍,2006年9月16日,柯达公司在长沙岳麓区王某的销售部购得“koda”喷墨打印机通用墨盒2个、“koda-photo”a4数码相片喷墨打印纸一包、“koda-photo”a6数码相片喷墨打印纸两包。“这些喷墨打印机通用墨盒和数码相片喷墨打印纸的外包装都是鲜明的桔红色搭配,而且在醒目的位置突出标注“kodatm”和“koda-phototm”。后来经过我们调查,墨盒和打印纸都来自汇科公司。”柯达方面认为,汇科公司和王某未经授权在产品上使用与柯达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侵权,于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两个商标并不相同 记者通过查询资料获悉,珠海汇科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koda”商标,于2003年5月20日申请注册“koda-photo”商标,这两份申请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 此案于2007年3月7日开庭。柯达公司认为:“koda”是对“kodak”的模仿,两者读音和视觉效果接近并容易造成混淆。“我们公司使用“koda”商标的商品与“kodak”商标构成不同、发音不同,怎么会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呢。”汇科公司则大呼冤枉,称两个商标的字母组成的个数不同,另外汇科公司使用的商标在右上角显著地标有“tm”字母,其意义是未获准注册的商标,这与柯达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有明显不同的。 法院:“kodak”“koda”可能混淆 “kodak”与“koda”到底有几分相似呢? 对此,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常用的英文辞典中,“kodak”这个英文单词的中文含义确定为“美国柯达公司生产的小型照相机”,由此可见,正是由于柯达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使k、o、d、a、k这几个字母的组合具有了特定的含义,显著性强。而“koda”是一个臆造词,没有具体含义,在汇科公司不能提出使用k、o、d、a字母组合理由的情形下,其使用方式应成为判断商标近似和判断侵权故意的参考。 该案审判长余晖认为:“从字形和读音来看,‘koda’与‘kodak’前四个字母相同,区别在于大小写。由于文字商标的识别性体现在文字本身的构成上,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大小写区别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对于该文字商标的读取和理解,故两者不构成实质性不同。因此,正是由于‘kodak’的知名度,汇科公司将‘kodak’进行少字母、变大小写而形成的‘koda’文字,可能使相关公众在两者之间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侵犯了柯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汇科公司和王某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经营、销售的喷墨打印机通用墨盒和数码相片喷墨打印纸上标注“koda”和“koda-photo”字样的行为;汇科公司赔偿柯达公司30万元,王某在5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李广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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