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上海法院受理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不仅数量较多,而且各法院的执法标准不尽统一,甚至出现差异较大的情况。为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审判水平,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于4月6日上午召开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研讨会。全市法院各知产庭的部分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着重就以下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一、如果被告不适格,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广告图片涉嫌侵犯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如果原告只起诉广告发布者(如报社),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为共同被告?三、广告图片侵犯他人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如果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其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四、在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摄影作品的权利主张人应当提供哪些权利证据?五、如何判断被控侵权图片是否利用了权利主张人的摄影作品?六、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七、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标准如何把握?
通过热烈地讨论,大家交流了经验,拓宽了思路,沟通了认识,并对多数问题形成了共识。知识产权庭将对会议达成的共识进行整理,并将以书面形式下发各知产庭参考适用。对尚未统一认识的问题,各知产庭将进一步开展研究,争取尽快形成共识,以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
(编写人:于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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