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林火锅”在餐厅的门头广告上使用了“香辣诱惑”四个字,北京工商局认定侵犯了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1万元。“晓林火锅”不服决定,遂将东城工商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
昨天(23日)上午,北京东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晓林火锅称,其东直门分店在两个街面上都使用了“晓林餐厅”作为标识,“香辣诱惑”只是被做成霓虹灯管夹在“晓林”与“餐厅”两个词中间。将“香辣诱惑”与“晓林餐厅”组合起来使用,是为了加深消费者的印象,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此外,“香辣诱惑”的商标权利人并没有使用这个商标,晓林火锅对于“香辣诱惑”四个字的偶然巧合地使用没有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损失,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应被处以如此高额的罚款。
然而,被告出示证据表明,工商局查处晓林火锅有法可依、程序合法:2006年9月13日,工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在进行核实后,认为“晓林火锅”使用的“香辣诱惑”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笔画相同,又属于同在餐饮业中使用,因此认定晓林火锅侵权,作出了对晓林火锅的处罚决定。
截至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作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