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泰鳄公司因生产“金鳄”t恤侵权被一中院判令赔偿法国“鳄鱼”50万元,销售商城乡贸易中心股份公司和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公司被判共同赔偿26万元。
拉科斯特公司拥有法国“鳄鱼”商标。该公司称,2005年4月,他们发现年年高公司在包括城乡公司等多家商场设置联营柜台,销售由泰鳄公司生产的侵权“鳄鱼”商品,海淀工商分局对这两家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泰鳄公司在商品上标注的“金鳄”商标,通过技术处理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视觉效果相近似,已经构成侵权,应赔偿50万元。
法院认为,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涉案商品的制造商及进货渠道的合法性,还应当对其经销的商品是否规范使用商标及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合理的审查。两家公司显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销售的商品侵权,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