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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中级法院强化知识产权法官培训,蒋志培庭长出席授课

 

 

2007年5月31日蒋志培庭长出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和业务交流指导会议,并就最高法院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了讲座。以下是讲座提纲:

对《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law.cn

第一个问题: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

一、起草背景、过程与基本精神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二)基本精神

第一,忠实于立法本意。

第二,立足现实和与时俱进。

第三,理论与实践和国内与国外的有机结合。

 

二、关于仿冒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1、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

      2、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地域范围

3、关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特有性的认定

 

4、关于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纳入特有“装潢”范围

    5、关于混淆误认的认定

    6、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7、关于禁用标志

 

 

 

(二)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界定

(三)关于仿冒行为中的“使用”的界定

 

 

二、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几种特殊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是《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行为。

二是《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行为。

 

三是《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问题

(二)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三)关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认定

(四)关于“保密措施”的认定

(五)关于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

(六)关于客户名单与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

(七)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

 

 

(八)关于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在侵权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五、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停止侵害的具体适用问题

(二)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第二个问题:挑战与应对

一、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三方面挑战:

第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严峻的国际挑战,同时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国仍然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格局,形成尖锐矛盾。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知识产权在关注规则建立的同时,更加关注执法问题。

 

 

国内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所面临的更迫切要求解决的危机和矛盾等很多;同时盗版假冒制假贩假活动与国际走私、盗版假冒侵权犯罪相互勾结,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假冒盗版侵权犯罪行为猖獗。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国际社会关注,近期发生的一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和案件持续增长的趋势,也已经表明入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考验。

 

第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般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涉及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和重大国家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知识产权和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二)对知识财产的创造、管理、使用和保护

(三)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三、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

知识产权法都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都对侵权行为作了种种规范性的规定,这也就构成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因此,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首先研究和讨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

 

从总体的情况看,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具有一个大体相同的认定流程,法官一般均按照该流程或者思路细致、严密地对所要认定的行为进行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客观判断。该认定流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纳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便于法官的认识进入一个可见又易于操作的程序,保证法官的内心确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有客观实在性。

 

 

虽然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各有特色,但它们的共性决定该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为:

第一步,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

第三步,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

第四步,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

第五步,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六步,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

第七步,做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比如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确立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

 

 

  如何正确地适用等同原则,对专利制度的正常和合理运作具有十分突出的重要意义。从立法和审判的指导思想和侵权判断理论上如何把握呢?

 

           

 

 

 

  要实现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应当保证:

       d1 > d2 + d3

 

   实现上述关系的要素是:

  第一,确保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足够的创造性高度d1

 

  第二,所谓“等同”,应当是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

 

 

  第三,适用等同原则时,一般不允许忽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20058月在其一份判决中指出:“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力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

 

 

  第四,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制约。

 

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支撑和整体审判职能的发挥

司法保护手段包括:

1、停止侵权;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4、消除危险;5、消除影响;6、确认权属;7、确认不侵权;8、民事罚款等。

 

 

诉讼前和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1、证据保全;2、财产保全;3、临时禁令等。

刑罚手段 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刑。

 

 

 

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与改革

如何应对呢?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是大力培训法官和编纂知识产权审判法律适用手册;进行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发挥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作用,严肃执法,解决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提高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水平。

三是从改革的角度反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集中、减繁、统一和公正上下功夫。

 

近期最高法院判例动态和机制改革情况

(一)对专利等侵权判定更加严谨精细

(二)设立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三)对证据的采信更加倾向于权利人

(四)更加强调有证据的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五)更加强调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体制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国家正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我们展望不断完善改进,司法保护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加强知产司法体系建设,强化司法保护;改革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优化审判程序,整合审判资源;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建设,充实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加强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标准,严格追究侵权责任,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整合审判资源、综合审判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功能;

保证专业性的审判、司法标准统一,设立专业审判组织和首都的知识产权法院。

 

总之,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起点上,入世五年是一个转折点,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成就同在,过去我们入世入关交了一片合格答卷,在今后的创新国家建设中,更深层次更高质量的改革开放中,知识产权法官会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再推上一个新台阶。

 

 

谢谢!

 

更多信息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获取:www.chinaiprlaw.cn ipr.chinacourt.org

感谢。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6-3 8: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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