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做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调研工作,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2007年5月21-24日,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先后赴宣城、芜湖和巢湖市中院进行调研,并就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问题分别与各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进行交流座谈。5月25日,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又在合肥中院召开全省部分中院参加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会上,合肥、蚌埠、宿州、铜陵、六安等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围绕如何做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工作、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等畅所欲言。与会代表认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司法惯例。驰名商标不论是由法院认定还是由工商行政认定实行的都是个案认定原则,标准也是一致的,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二者的法律效力是完全相等的,只是认定的途径不同。因此,我们应理性看待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错误地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或广告宣传、推销产品和服务的工具手段,刻意地追求企业利益和地方政绩,以及把司法认定作为获取驰名商标的捷径等,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数量迅速增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须严格遵循“因需认定、被动保护、个案有效”原则,只有在商标侵权、域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中对当事人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才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考虑是否应当予以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只是对某一商标驰名状态的认定,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根据具体案件中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联想或混淆后果等因素,不应任意扩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针对当前驰名商标制度被严重异化,当事人因利益驱动刻意制造纠纷,以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司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和“无锡会议”精神,省高院及时下发《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的通知》,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和监督指导非常必要,不能因为实践中存在司法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就予以封杀。鉴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易操作和把握,为避免不当认定驰名商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细化、统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确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审判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