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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乐叔与虾仔》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漫画《乐叔与虾仔》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2007年05月15日 20:44:10  来源:新华网
 

资料图片:乐叔与虾仔 来源:羊城晚报

    新华网广州5月15日电(记者顾万明)广州地区较有影响的长篇连环漫画《乐叔与虾仔》著作权纠纷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5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作者华佛尘、黎耀西拥有在此漫画中创意的“乐叔”与“虾仔”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广州电视台拍摄和播出的电视短剧《广州人家》中使用的“乐叔”与“虾仔”的人物形象与此基本相似和特征近似,但由于该台取得了作者之一的继承人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1980年初,广州刚开办的《周末》画报首次刊登了作者署名为“华佛尘、黎耀西”等的连环漫画《乐叔与虾仔》,此后十多年连续发表了600多期此名称的漫画,在广州地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005年起,广州市电视台立项拍摄了100集的《广州人家》,其中运用了《乐叔与虾仔》的人物形象,并在2007年1月开始播出。《乐叔与虾仔》的作者华佛尘认为该剧侵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广州电视台停止拍摄、播放《广州人家》,向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漫画《乐叔与虾仔》首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原告华佛尘创作,经黎耀西修改,以两人的署名发表,该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属于两人共同所有。但由于黎耀西的继承人当庭表示许可广州电视台作用该人物形象,故广州电视台的《广州人家》没有侵权,驳回原告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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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5-17 8: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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