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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知识产权体系和司法保护,特别是展会临时禁令(1)
朱美婷律师

 

 

(朱美婷律师根据基尔法官和朱美婷律师2007年四月四日应科隆展览公司中国分公司邀请在北京演讲稿整理而成。)

 

 

. 引言

 

在进入正题之前, 我想先引用德国反假冒行动(www.antiplagiarius.com)“ 在网上发表的一段话:

 

ø      “假冒和仿制品占国际贸易百分之十.

ø      全球国民经济每年因此而承受的损失: 两到三千亿欧元(德国: 两百九十亿欧元).

ø      全球每年因此而失去的工作岗位: 二十万个(德国: 七万个).

ø      海关没收非法仿造假冒产品的数量急剧增加

 

这段话不代表个人意见, 引用这段话的目的, 是想向在座各位介绍一下德国媒体对假冒行为的普遍报道。

 

. 相关知识产权种类

 

  1. 工业产权

 

在德国,知识产权区分为工业技术知识产权和设计产权 工业技术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和半导体设计。设计产权主要保护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 这些权利的产生一般要经过权利人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工业产权中, 实用新型同发明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 实用新型的注册不经过实体审查。 也就是说, 专利商标局不审查申请注册的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 独特性和实用性, 而只是审查上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工业产权权利人通过法律授予的权利包括禁止权, 知情权, 损害赔偿权。根据«专利法»9 条规定, 未得专利所有人的许可,任何第三者不允许 生产,供应,使用或者使专利产品进入市场,或者为了以上目的引入或者占有专利产品。«专利法»139条规定:

1, 专利所有人有权要求违反第9条规定使用专利的人停止侵权。

     2, 如果存在故意或者过错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果过错行为程度轻微的,法院可以确定以补偿代替损害赔偿。补偿额范围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之间。

 

«实用新型法» 也有类似规定.

 

  1. 设计产权

 

商标在知识产权领域非常重要, 因为除了常见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 还有颜色商标和立体商标(也称三维商标) 例如下面图示的保时捷的车体, 还有复活节的兔子都是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三维商标)

 

立体商标(三维商标)

 

 

 

关于确定一个商标是否受到侵犯,«商标法»14条规定: 禁止第三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商标相同的标志, 使用易使公众产生混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或者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使用同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法院判决时, 采用交替效应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 经常需要同时考虑多种因素: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知名度(广告, 销售额, 使用时间), 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 其中一个因素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被另一因素取代。 这样一来, 对法律的使用比较灵活。

 

著名商标的保护的力度比一般商标要强得多。根据德国«商标法»14条第2款规定, 著名商标的保护是跨行, 跨类别的。 

 

任何产品的外观, 包括产品的包装, 都可以注册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保护的门槛很低。一般来说, 对设计的艺术性的要求不高。 但是,这样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也有限。主要限于差不多完全一致的模仿。可以说, 设计越有新颖性, 保护范围也越大.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在德国, 未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也受保护。 如果新产品的设计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观设计的要求, 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享受三年的保护。 这种未注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用来禁止一对一的模仿。 (未完待续)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5-10 21: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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