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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欧盟知识产权法前沿专题(四)

 

欧盟知识产权法动态系列:

 

07年欧盟知识产权法前沿专题(四)

专利与创新07----- 药品专利化与高昂的药价

武卓敏*

2007430

 

专利化进程与抑制高昂的药品价格

伴随着所谓“世界专利”的进程,各国的专利法框架都在不断的扩充着新的可专利性内容。现代制药行业与生物科技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要保护从生物技术中获取的药品,尤其是包含活性成分的药品,必须先使相关的生物技术及其成果受到保护。在老的专利法框架下,一些诸如微生物、干细胞等发明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欧盟颁布了所谓的生物指令以在成员国国内法中加以实施。专利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并促进科技的发展,这一变化也是近几年专利法改革当中的重点。推动全球生物科技专利保护的“专利教父”约瑟夫·施特劳斯教授在论坛中简要地回顾了这方面的发展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相比之下,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有太多这方面的举措,不过一些尝试性的规定已经出现在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当中,但离司法实践还有很大一段距离。

 

被排斥在外的弱者?

印度与巴西的两位代表对抑制药品价格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在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中,发达国家由于占据了主导地位,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没有受到充分的考虑。他们认为那就是发达国家利益即得者的游戏规则。对于这个观点,会场的其他代表也表示了理解。

对于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制定这些国际规则的时候没有受到重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跟发展中国家当时在这些方面从事的研究与获得的实际经验有关。试问,当一个人尚未具备专业的知识就要和某一专业的人员进行沟通甚至是谈判时,我们恐怕不能把希望寄于对手,希望他能够给我们更多的关怀吧? 任何国家都代表着自己的利益,“发展中国家”这个词也并不代表全部的“发展中国家”。  

简单地讲,这是综合力量的博弈。如果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到了谈判场上不能将自己的诉求有章有条、有理有据地表达出来,我们的诉求又怎么能够被纳入国际规则当中? 这一点上,日本是值得学习的。同为亚洲国家,抛弃我们的语言问题不说,因为较于日本,我们并没有什么语言劣势,要比的就是专业素养与态度了。 从研究机构的研讨会,到国际会议中的争论,日本代表除了认真地“参与”外,往往以非常严谨的治学态度对涉及的问题作足功课,以获得自己在场的发言权。

 

专利与遗传资源的矛盾

对于国际药品专利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代表有分歧,发达国家代表当中也存在难以统一的观点。一位法国的代表就认为,专利会阻碍技术的有效利用。这里并不需要回到“要不要专利”的问题上去,重要的是确定一个合适的度,以及疏导一下经济利益的沟通渠道。

在涉及生物技术,尤其是生物制药专利的问题中,一直有一个双方都非常关注而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遗传资源的来源地如何与专利开发者进行利益共享? 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很合理,也很简单:发达国家有技术有资金,从我们这儿拿了原料,开发出了产品,我们理所应当得到一些回报。 由于对发达国家拿自己的东西搞开发,把研制出来的东西申请了专利,返回来赚自己的钱的做法,发展中国家一向是难以接受的。于是,反对生物技术专利,尤其是基因专利等与遗传资源来源地的基因资源有关的专利,便成了一阵风潮。实践证明,这种对抗也是有作用的。它至少带来了发达国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这在此次论坛中,欧盟对发展中国家问题的关注度上可见一斑。

 

仿制药大王与专利权人的对话

     印度的仿制药世界闻名。一位印度代表在论坛中几次强调药价过高导致国民无法获得更好的治疗,这是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他还提到了专利与道德的问题。对此,欧洲代表也有不少表示支持的(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多)。毕竟,在欧盟知识产权界已经有不少专家在研究构建更加均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 对专利药品进行强制许可生产可以作为解决的一个途径,但是这种强制许可毕竟是小范围的,更多的药品往往无法达到强制许可的标准。其中有法律的原因、经济的原因,还有政治的原因。如果强制许可这么轻易就能够适用了,对专利权人来说,又会造成滥用“大众利益”来损害合法财产权利人利益的问题。

毕竟,发达国家药品开发者的利益也是必须考虑的,否则,世界医药的发明创新将会受到阻碍。 不过,在治疗hivb型肝炎等世界性疑难病症的药品中,发达国家的公司和研究机构往往能够有实力形成垄断性的定价。虽然从经济学观点来看,作为“经济人”的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个正常的逻辑结果,但当这个本来看似单纯的经济利益问题影响到了大众健康时,公法的机制就应当要介入了。

 

论坛的主办者也没有寄希望于在这短短两天的讨论中得到任何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 主办方的一位代表向笔者谈道,他们只是希望能够搭起这个平台,邀请业界人士的参与。不仅仅要有欧盟的成员,也要有来自世界各地的代表。他们希望利用更多的沟通来代替对抗性的谈判,只有建立在充分沟通基础上的谈判,才会取得双赢。

 

 

* 武卓敏 ll.m. 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及税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文章著作权申明:转载请注明该申明,具体授权请查看学术网页www.zhuominwu.cn 上的《创作共用约定》。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5-5 15: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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