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李京华)就当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形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日前对记者说:互联网的纠纷问题在法院近几年的案件审理中已经充分的凸显出来,目前有11种表现形式。
这11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一是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二是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的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自己网站运营;三是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四是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五是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六是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是构建在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网站上。恶意软件的特点是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其表现形式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损害他人利益的软件;七是搜索引擎中的纠纷;八是网络插件、软件后门;九是网络快照;十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私服、外挂纠纷;十一是搜索引擎中排名顺序纠纷。
她还说,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在互联网环境下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过去不曾出现的一些纠纷在新的环境下也都出现了,而且出现了一些过去不曾有过的纠纷。纠纷的表现形态不断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