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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加大知产保护 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

 

 

作者:张志华  发布时间:2007-04-24 09:56:56


    中国法院网讯   记者4月23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生机勃勃,审判质量和效率大幅度提高,2006年全省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62%,比上年提高6%;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率仅为12%,比上年下降了5%。随着知识产权审判质量的不断提升,一个“权利人维权积极便捷、侵权人必受惩处、知识财富有序流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初步形成,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统计,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33件和982件,相比上年分别增长了18%和21%。其中,受理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同比均增长30%以上。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显著加大了损害赔偿力度。许多案件如青岛中院审理的两起涉外侵犯商标权案件依法适用了法定最高赔偿额50万元,有的案件如济南中院判决的一起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赔偿额则达到了300万元。同时,各级法院积极适用诉前临时措施,2006年,各级法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受理并做出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214件,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针对各地存在的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山东高院加强了以规范性意见为主要形式的审判指导工作,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标准上实现了新的突破。2006年,山东高院针对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个规范性意见,对统一专利案件、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裁判标准,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导作用。此外,山东法院还重点加强了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监督指导力度。去年,全省各级法院共上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10件,山东高院依法对其中2起案件做出了不予核准的决定,保证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威性。

    知识产权审判如何更好地服务大局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是山东各级法院不断求索的课题。2006年,山东高院院领导带队,先后到烟台、威海、潍坊等13个市走访企业、行政机关、科研部门等知识产权相关单位,召开20余次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围绕知识产权审判如何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创新型省份服务的意见》。全省共有9个中院写出了知识产权调研报告,7个中院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其中青岛、济南和泰安等中院起草的《关于加强专利保护,增进创新能力的建议》等司法建议分别被当地人大或政府采纳,收到良好的效果。

    为适应日益繁重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审判技能,山东高院去年创办并组织了两期“知识产权法官论坛”,先后就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了研讨。为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山东高院创办并编辑了两期《知识产权审判前沿》,通过以书代刊的形式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此外,山东高院还组织了首届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和首期知识产权法官研修班。在这一系列举措的带动和催化下,去年一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共计80多篇,大大提升了审判科研的水平。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4-25 12: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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