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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上海今日宣判五起侵犯知识产权案

 

作者:胡瑜  发布时间:2007-04-19 13:56:55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6日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此前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4月19日一审宣判了五起知识产权案件,侵犯“卡西欧”、“大班”商标权、 “羽泉”表演者权、“长岛别墅”楼书摄影作品著作权及对博士伦眼镜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者均被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卡西欧”电动自行车被判侵犯“卡西欧”商标权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是我国商标局“casio”、“卡西歐”和casio/卡西欧”商标的持有人。近年来,浙江义乌、温州等地的市面上出现了以“卡西欧”为商标的电动自行车。2006年3月,卡西欧株式会社以2100元的价格在绿奔公司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该车的车头、车身和工具箱上使用了“卡西欧”和“kaxiou”的标识;所附的售后服务卡标明该产品为“卡西欧牌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上写明制造商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注明了了公司地址。

    根据该地址,卡西欧株式会社调查到该电动车生产商的真实名称为博海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博海公司和绿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庭审中,博海公司辩称,其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卡西欧”商标,因卡西欧株式会社提出异议,现正在异议程序中。因此自己并未侵权。卡西欧株式会社将购得的电动车当庭作为证据提交,博海公司虽承认自己就是生产该车的厂商,但辩称仅生产了几辆样车,并未正式投产。

    绿奔公司也辩称,该车是博海公司要求其变卖的几辆样车。其要求博海公司提供了生产许可证、公章、营业执照及商标受理通知书,故已尽到注意义务。

    经法庭审理查明,卡西欧株式会社的“casio”商标于2004年12月21日获得了12类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自行车”等。

    一中院认为,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为类似商品。系争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卡西欧”、“kaxiou”商标与 “casio”商标读音相似。因此,博海公司使用“卡西欧”、“kaxiou”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电动自行车与“casio”有特定的联系。绿奔公司明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制造商为博海公司,与产品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并不一致,并且其向法庭陈述,上海地区并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但其却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据此,法院认定生产商博海公司和销售商绿奔公司均侵犯了“casi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中的字号“卡西欧”与 “casio”相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并且 “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非博海公司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因此博海公司利用原告商标的声誉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博海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使用了与其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的企业字号,而绿奔公司明知博海公司的上述行为,仍然进行销售,故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均较为严重,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两被告虽辩称生产和销售的数量较少,却无证据加以证实。而原告的“casio”商标知名度较高,在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声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由博海公司赔偿人民币15万元、绿奔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

               新大斑被指侵犯“大班”商标权判赔5万元

    大班面包西饼公司是“大班”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从1989年开始在香港生产、销售“大班”品牌系列面包、月饼、糕点等。近年来,上海新大斑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西饼、面包、糕点、月饼等食品的包装显眼位置突出使用“新大斑”文字。大班公司认为,“大班食品”在中、港及东南亚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上海新大斑食品公司的主要股东又曾是其合作伙伴,故新大斑公司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突出使用“新大斑”文字,且其中的“大斑”在使用时经变体后与原告商标非常近似,故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要求新大斑停止生产和销售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昨天,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面包、月饼等食品的包装袋、包装盒及相关提货券上突出使用“新大斑”或“新大斑食品”字样,其中的“大斑”在读音和字形方面均与原告注册商标“大班”相近似,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所产销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商品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原告注册商标商品之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大班”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一中院于2007年4月19日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在包装盒上擅印 “博士伦授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博士伦公司是我国商标局注册商标“博士伦”的持有人,核心业务为隐形眼镜等。2005年,济南百亮公司对外授权销售“百亮精彩型”隐形眼镜,在包装瓶上印有“百亮商标由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圆通眼镜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字样,圆通公司为总经销商。在向百亮公司等交涉期间,博士伦公司收到一份由“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发来的函件,声称百亮公司、圆通公司均是自己的客户。为此,博士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亮公司、圆通公司和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查,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先在香港注册;百亮法定代表人将“百亮”商标许可给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使用并登记备案;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同时再许可给圆通公司使用。法院认为,在百亮眼镜包装盒上所印文字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美国博士伦公司”就是指成立于美国并有着悠久历史的原告博士伦公司。圆通公司和百亮公司作为主营眼镜用品的企业,不可能不知道“博士伦”商标,而圆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胡某曾以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发函,足见两者之间密切的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有目的、有计划地共同参与了一系列行为以掩盖其所实施的以混淆市场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解放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羽泉”沪上维权初胜

    演唱组合“羽泉”以一首《最美》成名,其演唱的《深呼吸》、《冷酷到底》、《彩虹》等歌曲均受到广大歌迷的喜爱。2006年5月,“羽泉”成员陈涛和胡海泉在联家超市公司上海家乐福古北店买到了湛江华丽公司复制、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羽泉选择【牺牲】》2盒dvd光盘,其中收录了包括上述歌曲在内的由“羽泉”演唱的共22首歌曲。为此,两人将湛江华丽公司、辽宁广电音像出版社和联家超市告上了法庭。

    两被告共同辩称,dvd中收录的部分曲目复制于湖南广播电视集团“音乐不断羽泉歌友会”,该表演者权利应属于湖南方面,而非属于“羽泉”。联家超市辩称,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光盘有合法来源,其已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故未构成侵权。

    案件审理中,法庭当庭播放了该光盘22首曲目,经与“羽泉”正版cd比对,该光盘中《深呼吸》等5首歌曲为“羽泉”现场演唱会版本制成的卡拉ok,其余17首为配风景画面的卡拉ok形式。

    法院认为,只有在表演是代表演出单位意志编排,以其名义演出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演出单位才视为该次演出的表演者。涉讼歌曲体现的是两原告的表演意志,故这22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应属陈涛、胡海泉。湛江公司、辽宁广电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出版该光盘;共同赔偿54000元。联家超市销售的光盘具有合法来源,其作为销售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故仅判决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擅用一幅摄影作品赔4500元

    上海名扬广告公司接受委托制作“长岛别墅”楼书,为此专门拍摄了一组照片。2006年4月,其发现佘山银湖别墅发展商广东黄河实业集团上海房地产公司在其为介绍该物业而发行的免费赠阅刊物《银湖生活》中擅自使用了其中一幅保安人员为业主提行李的摄影作品。为此,名扬公司以侵权为由将黄河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照片与“长岛别墅”楼书中的照片在人物神情、姿态、穿着以及人物所持物品均完全相同,但两者在色彩和背景上有所不同。法院认为,上述差异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完成,鉴于黄河公司无法提供其使用照片的合法来源,故认定系争照片取自名扬公司的摄影作品。黄河公司擅用他人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在综合考虑名扬公司系争摄影作品的类型、黄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等因素后,法院判决由黄河公司赔偿名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名扬公司为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4-19 14: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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