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显著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最高法院要求把握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正确导向和法定标准。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依法审慎认定,严格执行驰名商标向最高法院备案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指导,一旦发现有问题的驰名商标认定,上级法院将依法予以纠正。最高法院今年要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并且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目前,社会上确有一些人对驰名商标有一定的误解,过于迷信驰名商标,不在商品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盲目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的地方还给予被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一定的奖励,这些认识和做法与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并不一致。驰名商标并不等同于过去常进行的优秀品牌评比的概念,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案件的一种事实状态。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脱离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会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对于请求认定驰名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孤立片面地考虑相关因素。同时应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对于驰名程度确属众所周知的商标,可以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或许目前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但是不能因噎废食,否定驰名商标制度的基本作用。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依法保护商标权人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我们也要积极探索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一些地方明确要求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必须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并且应当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些地方尝试驰名商标认定事先由高级法院统一把关进行内部审核,这些作法都可以继续探索和总结,也可以尝试采取其他一些新的作法。
目前,应该加强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正确舆论引导,制止不正确的政绩观;简单的奖励、定指标很可能助长歪风,从而使驰名商标制度背离法律本意;企业也应该正确地理解和认识商标,健康发展。商标是辨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对企业至关重要,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好商标注册与保护工作。除了关注自己企业的商标,也应该监测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自己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如果是外向型企业,就要考虑在出口国注册商标。如果发现有他人侵犯自身的商标权,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果决定起诉要注重收集证据。此外,一个企业也不能靠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来发展自己,这条路不可能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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