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慕尼黑的报告(摘录)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李剑
2006年10月,经单位批准,我在德国“总理奖学金”项目下赴德国进修知识产权法。现将出国以来的学习等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总理奖学金”项目的基本情况
“总理奖学金”是1991年由德国前总理科尔倡议设立,经济资助来自德国外交部,具体事务由洪堡基金会管理。本次是继美国(1991年)和俄罗斯(2001年)之后首次向我国颁发总理奖学金,于2006年由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时正式宣布启动的。该项奖学金面向所有社会科学专业在全国选录10人,目的是培养各领域内的优秀人才,为他们提供在德国从事研究的机会,从而为他们今后回国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此次“总理奖学金”的中国获得者共9名,分别来自法律、教育、金融、环保、世界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播等不同的专业领域。根据该奖学金项目的安排,奖学金获得者将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底在德开展研究活动。其中,前三个月为德语强化培训,此后是在各自的研究机构开展自主的学术研究。其间,还将穿插一些旨在了解德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研讨会和走访,包括与德国总理的会见。
二、学习与项目活动情况
2006年10月-12月,我在波恩的语言学校学习德语,属于全日制的强化培训,每天6小时的授课,其间有测验,期末有考试。在期末学校组织的考试中取得优良的成绩,学校颁发了学习经历证明和成绩证明。通过培训,现已掌握德语的基础文法,可以进行简单会话。
2007年1月,按照项目计划,洪堡基金会组织了为期近1个月的seminar,先后在波恩和柏林两个城市举行。首先,各奖学金获得者针对各自研究项目的报告会,会上,我简要介绍了拟开展的研究项目——“中德专利无效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并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后,我们走访了包括参议院、议会、国防部、工商业协会在内的德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几个部门。通过座谈,了解德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本现状及走向。其中,在与工商业协会的座谈主题是“市场假冒对德国经济的影响”,该协会负责中国法律事务的专员介绍了他们所了解的有关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他称,入世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步,设立了专门审理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庭,制定了2006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以及每年举办的“中德法治国的法律对话”。但是,调查资料显示,德国海关没收的假冒商品中有47.2%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德国企业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华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比较艰难,赔偿数额较少,刑事执法不够,司法环节不透明。针对该专员的发言过程中的不实内容,会上我通过大量实例作了澄清和必要的回击,并介绍了更多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新进展。
在柏林期间,我跟其他奖学金获得者一道非常荣幸地受到中国驻德国大使马灿荣的接见,并应邀参加了使馆主办的由华人各界人士参加的迎春晚会。我也已按有关规定在中国驻德大使馆办理了留学人员登记手续。
seminar之后,我即到位于慕尼黑的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报到并开始项目研究。经与导师straus教授协商,我将如下安排研究计划:首先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中期再开展在联邦专利法院和慕尼黑地区法院的实习活动,后期撰写研究报告。两个月以来,我利用马普所优良的图书馆和数据库系统着手收集了德国、美国、日本等有关专利无效程序的资料,同时也注意围绕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收集一些研究资料。通过初步研究发现,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即对其1982年设立的cafc开始有关改革的讨论,当前德国学术届也开始反思专利无效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另外,据最近几期主要的知识产权学术期刊,研究的热点似集中在“世界专利”、知识产权与人权、人体干细胞的可专利性、实验室使用的例外等。
三、几点体会
1、 自主创新的紧迫与重要
通过在德国几个月的生活,有一个切身的感受,无论是当我漫步在城市的大街小巷,还是置身于琳琅满目的商铺,所看到的广告标牌和商品铭牌,绝大多数来自欧美日,尤其是出售电子产品的商店里,到处都是日本的品牌,韩国、台湾地区的品牌也占小部分,而德国自己的牌子仅限于“博朗”(braun)和“西门子”,来自中国大陆的品牌几乎没有。但是,大多数外国品牌的电子产品(包括棉质服装)的部件上标有“made in china”。不知是喜是悲,是高兴于在异国番邦见到来自祖国制造的东西,还是叹息于在如此众多的“外国”品牌中竟看不到中国的品牌,可能更多的是后者。由此一例,深深体会到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紧迫和重要。如何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跨越,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否则,不免有再次面临洋人另一种意义上的“船坚炮利”之虑。
此外,在和日本一名访问学者的交谈中了解到,如今日本有如此高的专利拥有量,得益于当初模仿美国的技术和比较宽松的国际法律环境,同时他也坦言,日本技术进步的关键在于没有止步于模仿,而是引进吸收改造后的再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更是督促或者迫使国内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一种制度因素,落脚点还是国内发展的需要。所以,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只是作给洋人看的”的说法,难免有失偏颇。
2、 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冲突与理解
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对外关系中的焦点,起因于我国对外经贸往来的密切,催化于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法律标准。国家利益至高无上,是不变的准则,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的技术和经济优势,借助于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面争夺和维持其更大的市场地位,不难理解是其国家利益的需要。记得在欧盟理事会的一次seminar上,其贸易处的一位代表就毫不掩饰地称,知识产权正在成为继“绿色壁垒”之后的又一贸易和投资的强大壁垒。而我国基于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国情,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体现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平和国际协调,同理也是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所不同的是你我处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居于不同的实力地位,藉此各自拥有不同的“话语权”,所谓“冲突”或者“外部压力”,在所难免。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德国媒体的报道明显存在着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放大化”甚至“妖魔化”的不良现象。我曾在地铁里看到德国民众正在阅读的报纸的头版头条赫然写着“小心中国的经济间谍”。其实,有些报道的信息来源仅仅是若干无从查证的种种猜测。然而,有关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却鲜有报道。可以想象,在这种新闻导向下的社会舆论会是怎样一种情况。当然,无法排除其成为影响当局对外政策的一个因素,或者这本身就是当局对外政策的一种反映和延伸。
不过,通过与马普所研究人员的接触,发觉不少圈内学者对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看法尚属客观。很多人认识到,中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在评价知识产权问题时,应考虑到技术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近几年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很多成绩,虽然问题还有很多,但需要时间,希望一个幅员如此广阔,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国家在短时间内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不现实的。
不难看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同时存在着冲突与理解。这说明,我们要创造有利环境发展自己,同时也要加强对外交流,拓展对外宣传渠道。
李 剑
2007年4月9日于慕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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