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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甘肃高院2006年底就该省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关于改进知产裁判文书制作方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甘肃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情况,我庭对近两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部分裁判文书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我省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书写、叙述形式方面的问题

1、涉及数字的写法不统一

在事实部分,有的裁判文书用汉字表示;甚至前后书写不一致,既有汉字表示,又有阿拉伯数字表示。在判决结果部分,有的使用阿拉伯数字。

2、简称不规范

有的裁判文书对单位称谓的简称过于随意,仅考虑书写方便,未考虑是否规范。如“兰州歌舞剧院”简称“兰歌”,“天水华圆医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医”等。

3、当事人的称谓不统一

一审裁判文书中,有的将当事人直接称为原告或被告,有的则在原告或被告后面一并写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有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称谓前后不一。

4、原审法院的称谓不统一

目前,对原审法院的称谓有下面几种:

第一种称“一审法院”;

第二种称“原审法院”;

第三种称“xx法院”(法院全称)。

还有的在同一份裁判文书中将“一审法院”和“原审法院”两种称谓混用。

5、错字、别字、丢字情况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中错字、别字、丢字现象严重,甚至在同一裁判文书中竟出现多处失误。

6、补正裁定的使用不规范

对已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出现错误采用裁定补正的情况过多,且不够规范。有些显然不是笔误,也勉强适用此种方法予以补正。

(二)裁判文书内容方面的问题

1、叙述事实不清或不准确

有个别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或不准确,与裁判结果不相对应,甚至自相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时为了简便而随意取舍;有的法官错误地判断哪些事实重要,哪些不重要,而将原本重要的事实一带而过;还有的则属于法官文字水平不高,对案件事实描述层次不清,结构混乱。

2、事实部分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罗列

在事实部分多数裁判文书只简单写明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请求;平铺直叙查明认定的事实;集中罗列法院采信的证据。这样不能反映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认定证据及如何通过分析认定证据来查明事实等情况。

3、有的裁判文书制作粗糙,繁简不当,重证据罗列,轻分析和法理分析,当事人感到没有说服力。

4、理由部分内容简单,空洞,不具体,缺乏针对性,缺乏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透彻分析和对法律依据的阐述,尤其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更是很少论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有些法官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二是责任心不强;三是认识模糊,认为法官的功夫在办案,裁判文书不很重要;四是省高院监督指导不力,不能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及时就裁判文书的制作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关于改进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意见

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过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严格遵守。

下面,仅就裁判文书事实及理由部分的写作,提出几点意见:

1、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应全面反映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重要环节

以往的判决书,在当事人诉、辩后,是查明事实部分,在这部分只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反映当事人用证据证明事实及法院认定事实的过程和结果。我们认为,裁判文书应客观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除了应完整、准确地概述诉辩主张外,还应客观地反映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质证情况,充分阐明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理由。改变以往裁判文书事实部分仅简单叙述法院查明的事实,集中地不加说明地对法院采信的证据予以罗列,对未采信的证据只字不提的制作方式。

随着当事人和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公开上网。尽管法官主观上无“暗箱操作”之故意,但是,却使当事人和公众产生不“公开”的客观效果,不能只形式公开,其实质也得公开。因此,审判方式改革在要求加大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院必须真正做到审判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这是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也是法院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前提。我们认为在制作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时,宜这样具体操作:在诉辩部分,简要地概括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逐一列出原告提交的证据;然后概括被告的答辩意见,逐一列出被告提交证据。在查明事实部分,把叙述案件事实与庭审质证、认证的过程相结合,然后依据认证结果确认案件事实。对不予认定的证据,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2、客观事实可以通过图形予以反映

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之一即经常会涉及到图形,如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美术摄影作品等。经常需要对有关图形进行比较、判断。以往的做法是以文字对图形及图与图之间的比较进行描述。由于文字等方面的限制,这种方法难以客观地反映事实,看完后往往给人一头雾水的感觉。因此,在裁判文书中配以图形并加以文字说明来反映有关事实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3、判理部分应与诉辩主张相呼应,并充分说明理由

诉审一致,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因此,论理部分应当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首尾呼应,应对当事人的请求和答辩意见是否合法进行逐一论证,逐一表明法院支持与否的态度,不应当抛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任意发挥。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的重心,当事人所要的“说法”应当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体现。

4、裁判结果应准确、全面

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裁判结果的每一项必须字斟句酌,确保语义准确,在理解上必须具有唯一性;裁判结果必须全面,即必须涵盖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既不能审而未判,又不能判而未审;对当事人的请求支持的要判,不支持的要明确驳回。裁判结果必须与前面事实和论理两个部分有机结合,以体现法院裁判文书的完整性。

                                      

甘肃高院关于改进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方法的指导意见

 

 

    一、改进裁判文书的指导思想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争议,突出重点,说理透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该详则详,当简则简,不求千篇一律。

    二、裁判文书改进的重点

    1、全面展示诉讼过程的完整性。裁判文书要记载裁判形成的全过程,增加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反映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司法价值观。

    2、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点。在文书制作过程中,要避免不分重点,不分主次,面面俱到。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只需客观叙述,不需要写明质证认证过程及理由;对没有异议的法律问题,不需要详细论述。

    3、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在对事实认定说理时,要在裁判文书中表明所使用的证据规则及理由,既要对单一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又要注意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形成排除矛盾的证据锁链,要使采信的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相互照应,形成紧密联系。

    4、深化对裁判理由的论证。裁判理由是连接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的桥梁。对裁判理由进行论证要加强针对性,要针对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争议展开论述,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说理;论证要注重全面性及说理的充分性,防止片面性和断章取义的情况发生;论证要增强逻辑性,要通过严密的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展示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对制作裁判文书的技术性要求

    1、当事人的名称在当事人的称谓及主文部分不得使用简称。对当事人的简称从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以及首次出现时开始使用,简称的名字不能过分简单,要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基本属性和状况,并应保持前后一致。严禁在同一文书中对同一主体交叉使用全称与简称、买方与卖方、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不同的称谓。涉及有共同诉讼人的案件,不得用原告或被告作为当事人的简称,防止指代不明。

    2、要站在法官的角度叙述事理,要注意把当事人作为第一人称描述的直接引语变为间接引语,并改变人称。

    3、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以下简称汉字数字)。

4、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判决结果需要列条的序号;

(2)判决结果涉及的数字;

(3)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4)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六、三棱刮刀、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机部三所、第三季度;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5、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除本意见第4条列举的情况之外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及时、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示长度、质量、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的数量,如:48.60元、27亿美元、18岁、10个月;

(4)案号、部队番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

(5)为保持裁判文书体例一致,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如:80余次、约80次、800多吨。

6、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应用阿拉伯数字;原条文用汉字数字的,应用汉字数字。

7、对诉讼费用的表述,要按照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分项表述;对一审或二审要分别表述。

    四、一审知识产权判决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要求

    整个判决书的逻辑结构除首部外,其余部分要以反映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为主线和基本框架。具体讲,一审知识产权判决书分为五部分。

    (一)首部

    基本内容和格式化行文除与最高法院1992年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92样式)相同外,在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一节,要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有影响的基本程序。

    1、一般案件应反映的程序是:起诉、受理、送达的日期;送达方式(主要是公告送达);限期举证、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的时间和次数;公开开庭及不公开开庭审理及理由,参加人员等。

    2、特殊案件还应反映的程序:管辖方式、管辖异议、申请缓交诉讼费、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先予执行、追加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变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回避申请、缺席审理、延期开庭、诉讼中止、终结、当庭判决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等。

    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一节,可用以下表述为引言:“原告……(以下简称……)因与被告……(以下简称……)……(案由)一案,……(原告的简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受理决定,……(写明相关的重要程序)。”

    (二)当事人的诉称、辩称及举证、质证

    该部分的一般结构为:

    1、……(原告的简称)诉称,……。……(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的简称)辩称,……。……(被告承认的事实、请求及反驳意见)。

    3、双方对……,……无争议(写作时要高度概括)。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2)……;(3)……;……。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涉及对关键证据认定的,应写明证据名称及双方对该证据的观点和意见。

    本部分的写作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当事人的诉称、辩称要详细叙述。对原告的诉称要以勾勒出案件的主要事实为基本写作要求。被告的辩称中对与原告陈述相同的事实不再重复。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归纳,不能仅限于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还应当结合其庭审陈述和答辩意见进行归纳。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表述,务必明确、具体、全面。

    第二,归纳争议焦点(争点)必须准确无误。如果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产生争议,根本否认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后果,合议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应明确次一位的争议焦点。如被告否认侵权或存在合同关系,则需查明损害后果或违约造成的损失。另外,对当事人虽无争执但合议庭以为需要查明的问题,如合同效力、当事人主体状况等,也应予以说明。

    第三,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其证人证言应作为提请方的证据予以表述,并应表明双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第四,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表述,要对应争议的焦点,放在当事人诉、辩及质证后,并应表述调取证据的理由。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要表明调查的事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以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要表明调查的事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再以“本院依职权(或根据……的申请)调查了……(单位或……人),……(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证明(档案记载)……”的形式进行,然后再表述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

    (三)法院认证

    该部分以“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为开头,以下要分开两个层次:(1)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归纳简述;(2)根据当事人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事实对有关证据进行重点分析论证,可以“关于……”的形式逐一展开。之后,要对整个案情进行全面的综合论述。

    具体写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对当事人庭审中有争议事实所举的证据,都要进行具体论证。要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表明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从而使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情况,以及由证据推演出事实的认识过程,在法律文书中全面呈现出来。

    第二,在裁判文书中要表明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及理由。认定事实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引用和说明。例如,如何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为什么举证责任要倒置、法院为什么要依职权调取证据、优势证据判定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第三,要使采信的证据与认定的案件事实紧密联系。要在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既不能离开证据谈事实,也不能离开事实谈证据,做到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相联系,并借此对当事人诉辩内容中各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回答。

    第四,本部分仅就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述,涉及对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的争议焦点,应在判决理由部分进行论证。

    (四)判决理由

    1、判决理由要与认证分析相衔接。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其基本写作方法是:

    (1)说明已查明事实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2)说明解决案件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必要时对该规定加以必要的法理性阐释。

(3)对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对比分析,并依据法律规定分析并确定这些事实的法律意义,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是非过错及其民事责任。

(4)对当事人除事实之外的诉辩请求和理由支持与否均应作出评判,不能回避,不能遗漏。

(5)对当事人争议焦点中涉及到数量化的事实,其具体数字的计算方法应予明确。

2、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具体。要符合最高法院1986年10月28日《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文书应如何引用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和199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应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五)判决主文

裁判主文要明确、具体、合法,便于执行。具体要求为:

(1)判决主文必须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对不支持的诉讼请求,应明确予以驳回,不得使用“……不承担责任”的表述。

(2)主文用语要简洁明晰,内容要确定无误,不能模棱两可,存有歧义。

(3)必须写明履行期限。

(4)禁止将形成判决主文的推理过程表述在判决主文当中。

五、二审知识产权判决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首部

基本内容和程式化行文除与最高法院92样式相同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涉及审限的情况:原审案件受理和判决时间、二审受理时间、审限延长手续、诉讼中止等情况。发回重审的案件要注明发回重审时间及原因。

(2)应全面、准确、简要地表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有关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与一审判决相同。

在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可用以下表述为引言:“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案由)一案,……(原审原告在上诉审中的简称)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2、……;3、……。……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判决。……(上诉人的简称)不服原判,于……年…月…日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写明二审中的重要程序问题)。”

(二)原审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及判决主文

该部分分别以“原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为”和“原审法院判决”为引言分段进行写作。因一审判决书中的主要事实是通过原告陈述和法院的认定来体现的,故二审判决书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表述时,要用归纳的方法进行。叙述原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时,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可以简化,并作必要的归纳。对原审判决主文除对当事人名称应与二审简称相一致外,其它应予照录。

(三)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举证、质证

1、……(上诉人的简称)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理由、请求)。

2、……(被上诉人的简称)辩称,……。……(被上诉人承认的事实、请求及反驳意见)。

3、根据……(上诉人的简称)和……(被上诉人的简称)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2)……;……(合议庭认为应查明的问题)。

以下按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根据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写作要求,表明:上诉人的主张,提供的证据、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答辩观点及提出的反驳证据。对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要写明对方的质证意见。

(四)二审法院的认证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无争议的,可直接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认的案件事实无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有争议,但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相同的,可表述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但对有争议的事实要进一步阐述认证的理由。当事人有新证据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则应针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或其提出的新证据着重就举证、质证、审核认定、以及最终确认的案件事实进行叙述。

(五)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及主文

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要突出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和需要解决的案件争议焦点,主要解决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问题,突出终审判决的特点。同时要对原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否正确作出评价。

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引起改判的情况,在裁判理由部分也应予以说明,以便分清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是否属于原审法院的责任。

对二审判决主文的写作要求,同一审判决书。

六、裁定书的写作要求

各种裁定书的基本结构要参照上述一、二审判决书格式进行写作。

裁定书的首部除按92样式写明有关内容外,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上述一、二审判决书写作方法中已列明的法院审理活动,均要予以反映。

对发回重审裁定的写作要做重大改革,一般案件要写明发回重审的重要理由,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格式化理由发还案件,要逐步改变以内部函的形式向原审法院说明发还理由和重审时需要查明和注意问题的传统做法,要公开发回重审的理由。对个别特殊的案件,若发回重审的理由公开后将不利于一审法院开展工作,也可以将特定的理由以内部函形式告知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判决时需注意:

1、发回重审因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引起,应调整相关诉讼费用的负担;

2、对该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1985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5]21号批复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根据重审处理结果,与一审诉讼费用一并作出决定。

                 (甘肃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供稿)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4-11 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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