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江苏高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于2006年11月22日向其辖区内的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以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法民三明传[2006] 8号),明确要求:一、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审结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于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报送一审法律文书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报表。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审结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于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报送一、二审法律文书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报表。已获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对审结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直接将一审法律文书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报表向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报送。三、各地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要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从严掌握认定的标准,充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驰名程度及认定的必要性慎重作出认定。凡是无需认定也能够依法作出合理处理的案件,不宜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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