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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在这个论坛上给诸位分享以下几个观点:
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已经建立、不断完善,并卓有成效、运转正常。
从两个数字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一个数字是从2002年到2006年入世的五年间,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入世的前五年1997年到2001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平均年增长17.06%和19.29%。同时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不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任。
另一个数字是刑事审判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的数字,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同比上升31.17%; 2006年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69件,同比上升52.28%。这些都是以刑法专门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判处的案件。此外2006年还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08件。这就是说,每年有500到700人,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被送进监狱。
2、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同情节、不同行为要件构成等,决定了分别被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建立在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权利基础之上的一部分侵权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必然不构成犯罪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做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特别掌握侵犯知识产权的这个核心问题。
3、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如对生命健康、对物权等确有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通常是权利和侵权行为相同或者相似的比对,看侵权产品等是否落入到权利保护的范围中。无论是权利范围确定,还是被控侵权物的确定,以及两者的比对,都要靠一系列的证据和证据规则来支撑。因此,要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这些特点要掌握。
4、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对版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要重视:一是智力劳动创造者权利的依法保护,没有这个保护就不能促进科技创新和高质量文化事业的繁荣;另一个是公众利益的的平衡,在版权领域既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接受知识的权利的维护。一个有教养的文明的社会,不能不对公众的知情权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法律机制的两个轮子,任何一个不可偏废。我们在讨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时,不能忘记知识产权的这些基本理论基础。
我就带来这些观点与诸位分享。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