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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音乐界人士:卡拉ok版权费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部分音乐界人士:卡拉ok版权费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2007年04月01日 15:17:3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4月1日电(记者杨一苗)“消费者是通过付费在ktv唱歌,因此卡拉ok版权费不应转嫁给消费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日前表示,卡拉ok版权费应该由获得商业利益的商家支付。相关报道卡拉ok版权费每天12元 涨价凭何转嫁给消费者?

    屈景明说,包括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音像及音乐作品是需要经过创作、拍摄、宣传等大量的工作,耗费巨大智力和财力才能做好的文化产品,音像制作者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在国内许多专门消费音乐产品的地方,连一瓶饮料都卖几十元钱,但音乐产品却长期无偿使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屈景明认为,对于卡拉ok版权费这笔支出,ktv经营者纳入其成本是应该的,但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将音乐产品用于商业行为才应该支付版权费。而消费者是通过付费在ktv唱歌,而且也未用作商业用途,因此卡拉ok版权费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

    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也表示,商家是通过改进经营、降低成本来“消化”卡拉ok版权费,还是通过提高价格把这部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从目前的条件看,提价显然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中国国家版权局2006年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卡拉ok厅的每个包房每天收取12元的版权使用费。此后一些被征收版权使用费的ktv宣布提价。陕西是全国第一批开收卡拉ok版权费的省份之一。

===卡拉ok版权费收取再起波折===

    ·卡拉ok版权为何消费者埋单  八成消费者:将减少"卡拉"频率

    国家版权局近日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使用费最高12元/包房/天。卡拉ok作为我国大众娱乐消费的一种重要模式,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网民认为,收取版权费平衡了作者、卡拉ok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我国正版事业 的发展,但要避免卡拉ok经营者以此为借口,提高收费价格,否则,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我国将建设适合供应卡拉ok行业使用的正版曲库

    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记者隋笑飞)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彻底解决卡拉ok经营者的后顾之忧,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受众多国内外权利人之托,决定建设适合卡拉ok行业使用的正版曲库。

    ·卡拉ok版权费收取再起波折 不要简单扣侵权帽子

     春节前,中国音像协会湖南联络站在长沙成立,并向各ktv业主发函,声明将从2月起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昨日(28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关于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筹建工作有关问题的函》下发至长沙市,表示不认可中国音像协会的收费理由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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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4-2 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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