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确保驰名商标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和年初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省高院于2007年3月12日向全省各中院下发了皖高法民三明传(2007)第1号《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中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中,一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二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实关;三要严格执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通知》还要求:各中院对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在判决作出前,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书面报请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审查;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供稿)
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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