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3月19日电(祖先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天津市首起《金庸作品集》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该书商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的费用8万元。
2001年9月,查良镛(笔名金庸)与香港豪程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予豪程公司在中国境内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金庸作品集》或任一单一作品的简体字中文版本的专有使用权。《金庸作品集》包括《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雪山飞狐》等12部作品。同日,豪程公司与广州出版社签订著作权再许可使用合同,将上述出版发行权再许可或授予广州出版社享有及行使。
2002年11月,广州出版社第一次出版发行的《金庸作品集》包括上述12部作品,共36册。
2004年4月,广州出版社在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内,购买艺苑书刊经营部销售的《金庸作品集》5部,取得发票。经鉴定,该图书为盗用广州出版社名称和出版前缀号的非法出版物。
广州出版社同时认为,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未尽到对市场内所有书店的监督管理责任,遂请求判令上述单位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艺苑书刊经营部销售涉案《金庸作品集》的行为未经授权,亦未提供其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版社要求图书批发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出版社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