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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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确立
网络信息业的发展,带来了版权事业的发展机遇,与版权司法保护的新挑战
上一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网络版权案件的涌入
网络版权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奠定了基础
最高法院网络版权保护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
背景、争论、调研、起草、颁布实施
主要内容:管辖、作品的传播权属于作者(作品数字化后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各种临时措施)、转载和摘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系统等等。
二、著作权法的修改规定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第一次修改
2001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
2003年12月最高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审判实践做出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肯定了网络传播权,共有三个条文,比较原则,未涉及纠纷中大量具体问题,其中一条即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司法解释删减了著作权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
2004年12月22日实施两高《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网络传播,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复制发行”。
三、随着网络著作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司法解释的第二次修改
删除第三条
不再保留将著作权法报刊转载的规定适用到网络环境条件
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符合条件的作品,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和出处不算侵权;以后也认为是侵权。
四、条例颁布后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条例有明确规定,适用条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涉及诉讼的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网络侵权行为外延扩展的法律适用
几种新情况的法律适用 深度链接、搜索引擎、网络各类服务提供着著作权法律责任、p2p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网站名称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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