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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点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与中国法院网、法制网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从今天开始,最高法院5位负责人陆续走入中国法院网与网友在线交流。 [09: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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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 [09:3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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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9: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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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我们首先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和网友进行交流。嘉宾简介请点击左侧图片浏览。 现在嘉宾已经来到网络直播室。蒋庭长,欢迎作客中国法院网。 [09:3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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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诸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光临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室,对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讨论。 [09: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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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首先请蒋庭长回顾一下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 [09:3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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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很高兴来到中国法院网和诸位网友讨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首先,就5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我给网友们作个介绍。我国入世已经5年了,5年来,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处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我先从这方面介绍两个数字。从2002—2006年,这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受理54321件,审结52437件。我做了一下对比,从1997—2001年,受理的案件增加了145.92%,审结的增加了141.99%。这5年来,每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递增,受理是17.06%,审结每年递增19.29%。这是入世5年来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 [09:3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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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从案件受理的范围来讲,也是十分广泛,从以前的三类主要知识产权案件,即商标、版权、专利,现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越来越宽,像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涉及诉前的临时措施、植物新品种案件、驰名商标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反映了审判领域不断拓展。一个是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度增长,一个是审判领域不断拓展,不仅反映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快速增长,还反映了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 [09: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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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在执行法律方面、在审判案件适用法律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工作成绩。从最高法院来说,及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及一些司法政策,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标准。为了适应入世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不断地探索审判规律和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从2001年以来,最高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同时,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确认不侵权诉讼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受理、管辖争议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与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商标近似和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备案等问题,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09:4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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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我们可以说,入世5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体系。同时,这个体系又为人民法院及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不断地很好地执行。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现在正在正常、健康、有效地运行。 [09: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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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请蒋庭长介绍一下法院如何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得到实现? [09:4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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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所谓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临时措施,主要包括在诉前的临时禁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禁令和证据保全、诉前和诉中的财产保全。由于最高法院做出了关于实施这些临时禁令的司法解释,有个数字可以向大家介绍一下,从2002年到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430件,审结425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3.17%。实际裁定支持率是指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在这其中,有83.17%得到了支持。自动撤诉不算在内。受理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642件,审结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2.67%。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218件,审结208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07%。应该说,多数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都能够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保证了采取措施的时效性。当然,在执行专利等一些临时措施的时候,由于它的专业性和复杂程度,法官要先进行询问等工作,而后再采取措施。当然,这些措施还有一些其他程序,比如提起复议等等,相关规定都在司法解释中,当事人可以依照这些规定要求审核这些措施是否合理,依照程序去实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09:4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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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我想,临时措施的施行,与国际上的支持率比较,我们的支持率还是比较高的,进行得也比较及时,有很多外国朋友也对此进行了评价。同时,通过这些临时措施,使当事人可能会达成一些调解或和解协议,不用再进行更长的诉讼,拖延诉讼时间,这一措施对知识产权诉讼还是比较有利的。 [09:4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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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要求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庭长蒋志培您好! [09:4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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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gg5023]:请问:在没有进行民事诉讼的信访场所,有没有可能妨害民事诉讼? [09:4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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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pingyi]:您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庭长,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您认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更为严重,还是缺少法律规定 [09:4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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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具体数额确实难以准确计算,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估计也是各国法院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在赔偿方面有什么样的原则?又是怎么样做的? [09:4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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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关于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应当如何确定赔偿?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有最高法院发布的各项司法解释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关于赔偿方面贯彻的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即凡是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该全面赔偿,受害者为了调查、排除这些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也可以在赔偿的范围中去考虑。在贯彻这一原则的时候,就像主持人讲的,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并且要靠证据来支持。根据这一赔偿原则,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主要有几种方法,一种是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因为你受到侵权以后,作为原告,应当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多少钱,可以按照这样的数额标准进行赔偿。另外,如果被告侵权的单价、产品的个数、数量不很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被告侵权的数额作为赔偿标准,因为他用别人的知识产权获取的利益,都应该是权利人的,可以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赔偿。 [09:4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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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在计算中有很多不好计算,在办案实际中也很复杂,所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又规定了法定赔偿的标准,在用以上方法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50万元以下的标准进行赔偿。根据本案被告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一些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在50万元以下确定一个数额。在专利侵权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规定,证明侵权存在了,要在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最高法院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曹建明副院长特别强调,对已经证明是侵权,并且已经证明侵权数额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不能够简单地由于50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确定困难而简单地按照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应当在50万元以上,根据各方证据,综合全案考虑,在50万元以上进行赔偿,不能简单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方法。 [09: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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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当然,赔偿上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解决。同时,也建议权利人要注意在民事活动中保存证据,注意吸收一些证据,要做好充分准备再进行诉讼。同时,也依赖于社会的信用体制、财会机制要更加健全,便于当事人举证、便于法院认定证据。也希望一些中介机关在合法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也帮助收集证据。只有拥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才能使当事人的权利、获得的赔偿更加依法、证据能够更加合法充分,使老实人、使权利人、受害者不吃亏,这不是仅仅由法官一面来判决赔偿,还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来进行保证。 [09:5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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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望眼欲穿]:据说, 在有的国家排队买票看电影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在中国却非常少,这是 因为新电影要到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才会在 电视台 播放,而在这期间基本上不会出现盗版 碟,原因是这些国家对盗版的打击力度非常大,人们不敢以身试法。请 问蒋庭长中国是否也应该采取措施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 [09: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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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周虹]:因为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原告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已经通知被告领取了开庭通知书以后,原告想撤诉法院准予吗? 协商的结果不出现在裁定书上面,把协商的笔录放到卷宗里有法律效力吗 [09:5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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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感谢蒋庭长给权利人支招。请蒋庭长介绍一下目前中国法院审理的最高赔偿额是多少?是在哪个案件? [09:5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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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现在最高赔偿额确实有很多,我印象里有争议标的上千万的、几千万的,还有上亿的,这么多年来,很多案子的赔偿额还是很高的。最近有一起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对一起商标赔偿案件判了1000多万元的赔偿。实际上,很多比这个数字大的案件也还有。当然,案件赔偿数额小的也有,主要是根据实际受到的损失,同时,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他被侵权受到的损失、被告人的获利,有多少就赔多少。 [09:5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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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除了赔偿之外,惩罚措施还包括民事制裁,对于有些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赔偿权利人损失,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还会受到一些罚款的制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是行政机关没有执行罚款的,依照有关法律,可以进行民事制裁。这样就增加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但只要是行政机关进行制裁了,法院就不再去实施罚款制裁。 [09:5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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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保障中国和平发展的需要? [09:5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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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实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一方面是我国进行科技创新,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鼓励社会精神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繁荣涌现的制度。在今后我们创建一个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我们中国又要融进全球的经济化、经济发展、科技发展中,我们是全球的地球村的一部分,各国之间互相交流,必然就要有一些国际的通行做法,比如互相保护对方的、彼此的知识产权。所以,中国法院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际上是对外开放、国家之间彼此进行交往的一部分。确实,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对外开放、引进先进技术、互相交流起到了很重大的作用。 [09:5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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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入世5年来,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有所增长,增长幅度也很大。比如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比2005年增长52.16%。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29件,比2005年增长34.71%。除了这些直接涉及外国公司、外国公民的案件以外,我国还有大量的独资企业、三资企业,2006年1—10月份,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外国投资的“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已达533件和308件,而同期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才207件。受理和审结涉及港澳台投资的案件219件,审结139件。这都反映了对外开放、对港澳台彼此交流的状况。应该很客观地说,外国和港澳台权利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在国内依法得到保护,有投诉的途径,只要是依照中国的法律,首先你要有你的知识产权,要登记注册,同时,又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那么,他们的权益在中国就能够实现。法院办案质量越来越高,也得到了国际上的很好的评价。我希望今后外国的权利人也应该善于运用中国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但总体来说,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只占全体知识产权案件的少数,大概5%左右,大量的还是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保护权利人、制裁侵权人。 [10: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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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但就这5%来说,实际的数字就不少了,而且国际影响也很大。 [10: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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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对,还有一些比较著名的案例。 [1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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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资浅人士]:请问,网络的最大特点是免费,如果强调保护网络著作权的话,网络是不是会受到打击? [10: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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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sudawen]:您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庭与其他民事审判庭之间的关系?如果都强调专业化审判庭,破产,劳动争议,房地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等等等,如何解决? [1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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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望眼欲穿]的问题: 据说, 在有的国家排队买票看电影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在中国却非常少,这是 因为新电影要到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才会在 电视台 播放,而在这期间基本上不会出现盗版 碟,原因是这些国家对盗版的打击力度非常大,人们不敢以身试法。请 问蒋庭长中国是否也应该采取措施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 这位网友对电影非常感兴趣,他说,为了看到好电影、及时看到电影,应当加大保护力度。这位网友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中国法院要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比如侵害电影、音乐的盗版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民事责任。我们也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取缔这些侵权盗版行为。我想,这位网友的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院的执法思想都是一致的。 [10: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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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周虹]的问题: 因为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原告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已经通知被告领取了开庭通知书以后,原告想撤诉法院准予吗? 协商的结果不出现在裁定书上面,把协商的笔录放到卷宗里有法律效力吗 这位网友提到了劳动合同纠纷,不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范围里。不过,我想,在今后会有几位其他业务庭的庭长来回答大家的问题。据我所知,最高法院也有关于劳动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也有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诉讼当中也可以调解、达成协议,有的协议是法裁定,有些没有执行协议可以书面记载在卷中,这种情况要根据各种案件不同来决定。这个问题今后可以问问主管劳动合同纠纷的庭长,会得到更好的回答。 [1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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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斯徒从书]: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背后有很多丰富的内容,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和谐,等等,但是说一千道一万的和谐,终归离不开这两个方面,一个是法治,一个是人治,只有把这两个方面有效地统一起来治理国家,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不是一句空话,否则就会陷入高谈阔论、夸夸其谈、光说不做、光理论不实践的境地。 [10:0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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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资浅人士]的问题: 请问,网络的最大特点是免费,如果强调保护网络著作权的话,网络是不是会受到打击? 这位网友谈的问题很有意思,以我个人的观点来看,网络的最大特点还真是有免费、便捷、方便社会广大网友去运用的特点。但是稍微想一下,如果在网络上要使网络的作品内容素质更高,就要保护这些创造素质更高的文章、摄影、电影等作品的著作权,否则,他们的著作权得不到保护,谁还有力量、有精力、有积极性写更好的东西放在网上呢?这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一面,同时,还要有经过许可付费的规定,这是一个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上有好的内容,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不会受到打击,而是会提升素质、提升品位,使广大网友更能够看到更好的内容。 [1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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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接着这位网友的问题,我想请问蒋庭长,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做了一些修改,取消了第3条,这一条的取消对于网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取消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问题。您怎么看? [1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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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主持人提到的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的时候,当时我国还没有法律调整关于网上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做出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的著作权要保护。同时也规定,只要付了费,网络上和纸面的转载不算侵权。随着发展,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又有了一些进展,著作权法原则上规定了保护的网络传播权,同时又规定授权国务院发布著作权网络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在去年7月开始生效施行。在这个条例当中,没有给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作为司法机关,当然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办,它的司法解释不能和国家的法律、和法律授权给国务院做的行政规定的规定相冲突,在去年7月份以前,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办,这种转载不算侵权。在条例施行以后,没有合法转载了,诸位网友要注意了,如果转载的内容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在转载的时候还是要谨慎,要经过许可。当然,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我想,有关立法机关还会不断收集资料,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立法。 [1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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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sudawen]的问题: 您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庭与其他民事审判庭之间的关系?如果都强调专业化审判庭,破产,劳动争议,房地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等等等,如何解决? 这位网友很关心法院审判庭的建设。我认为,首先应当从整体上,以发挥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为重点来设置审判庭。法院的案件类别很多,专业门类也很多,不可能每类案件都设立一个审判庭。这位网友提到的案件大体上都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分设几个民事审判庭处理这些案件是合适的。现在法院也是这样去做的。当然,在这些庭里面,确实,专业性都很强,这位网友举的每一类案件专业性都很强,这就要求法官对每类案件都要有专门性研究,如果某类案件比较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来审理。这个问题,主要是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去考虑审判庭的设置,根据我国的法院组织法等规定去设立审判庭,还是能够满足审判实际需要的。 [1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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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pingyi]:最高法院会不会为了包庇或者不好意思指责同行,对于同行违法,有意拖延、想方设法给当事人制造诉法院违法的障碍 [10: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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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斯徒从书]的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背后有很多丰富的内容,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和谐,等等,但是说一千道一万的和谐,终归离不开这两个方面,一个是法治,一个是人治,只有把这两个方面有效地统一起来治理国家,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不是一句空话,否则就会陷入高谈阔论、夸夸其谈、光说不做、光理论不实践的境地。 这位网友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和观点还是很有新意。实际上,我同意,要建立和谐社会,应当建立一个法制的社会。但是,法制社会只是和谐社会中的一个方面,也就是说,法律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基础,必须按照民主与法制的规则、按照宪法去设立。当然,还有其他方面,和谐社会的含义很多,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时,还需要有道德,还有很多其他的规则。我想,这次开人大,温家宝总理做了很多报告,对我们国家如何建立和谐社会,在政治上、在各方面如何建立和谐社会,都做了说明,我们可以阅读一下总理的报告,来提高怎么样把国家建设得更好、实现和谐社会的认识。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是一分子,都有责任进行实践,不能夸夸其谈、光说不做。这位网友批评的现象我也同意。 [1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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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pingyi]的问题: 最高法院会不会为了包庇或者不好意思指责同行,对于同行违法,有意拖延、想方设法给当事人制造诉法院违法的障碍 最高法院的肖扬院长将要在这次人大上做报告,对这个问题将会做出非常权威、准确的回答。从我的观点看,最高法院不会包庇或不好意思指责同行。因为我国的法律,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都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也有相关的程序使各方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解决问题。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也是正常的,只要我们本着严肃执法的做法,依照程序,都是能够解决的。遇到事情应当用百折不回、严肃认真的态度去处理,一定能够处理好。 [10: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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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何完善和统一司法保护标准,做到准确裁判,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10: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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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主持人说的这个问题很重要,应当说,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本身要发展、要完善,同时,执行好知识产权法是更重要的任务。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国际上的评价很高,已经比较完善了。国际和国内都把关注点更加转移到执法上来。所以说,最高法院和全国各级法院也都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国内和国际的呼声,在认真研究审判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地适用法律。 [1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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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做到全国执法统一、保证各类案件适用法律一致,是一个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客观地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很容易的事情,它包括很多综合的方面。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最高法院决定继续加大对法律进行解释和业务指导的力度,细化一些法律适用标准,增强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只要这个标准一致,同时,又训练好的执法者,不断培养好的法官。抓住这两个关键问题,我想,今后的执法工作应该会上一个台阶。 [10: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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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最高法院目前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有这样几件事要做,一个是继续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字号与商标权利的冲突,这个已经抓了,音乐与著作权方面的案件,条件成熟的时候尽快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进一步深入开展专利侵权判定有关问题的调研,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那些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判决相冲突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侵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澄清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10: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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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三,要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有关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相关审判部门之间,都要高度注意涉及同一课题、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协调,做到行为定性和赔偿责任承担的一致或者相互协调。四,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编选工作,各地法院要按要求及时向最高法院报送案案例。编订一些生动的案例,对社会会有一个教育作用,对法官、执法者也有一定的帮助。五,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加强调研和成果转化,为制定司法解释、业务指导和解决审判实践问题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同时,要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这些工作都是为了严肃执法、统一国家法制,避免“同案不同判”,避免判决冲突,提高审判水平的一些措施。 [10: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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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斯徒从书]: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在学术论文《法治与人治是相统一的》一文里,我非常鲜明地论述了不同时期的人治,论述了法治与人治是统一的、和谐的、相辅相成的理论思想观点。 [10: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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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周虹]:谢谢蒋庭长的指点。 [10: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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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pingyi]:法院违法会不会得到同样的处罚 [10: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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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loubenqing]:在上登载的案例上确认了一个原则:经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必须使用经法院开庭指证的证据或者当事人认可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否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适用.请问:能否适用于其他民事案件? 谢谢 [10: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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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pingyi]:近水楼台先得月,法院因为掌握着独立的审判权,可以藐视法律吗 [10: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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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pingyi]:有制度,加强学习就能遏止法院违法吗 [10: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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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白玉兰]:请问蒋庭长;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设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0: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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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一份裁判文书是对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最好检验。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折射出的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如何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10: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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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主持人说得很对,裁判文书实际上是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案件水平的一个体现,一份裁判文书质量如何,也是对撰写人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最好的检验。现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有很多优秀的裁判文书,这些文书往往凝聚了审判人员和撰写人集体的智慧。我们说,看判决书的水平如何,能反映出我国法院知识产权的力度如何。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一直是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和关注的,我们提出了一些要求,一个是明确所撰写的司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二是严格审核和校对制度,三是要把知识产权司法文书公开上网,四是要分阶段进行法律文书评比,找出好的,发现普遍的缺点,找出提高的办法。 [10: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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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一份好的文书也有几个要点,怎么写好?一个是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怎么说、被告怎么说。二是要抓住争议的焦点。三是说理透彻、针对性强。四是引用法律、司法解释要准确。五是要简洁、清晰,能看懂。我们做出了对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各级法院也会依照程序对裁判文书进行监督。社会通过上网,可以看到这些文书,也可以提出意见。因为上网促使了法官对自己的文书都特别重视,透明度很高。去年三月份最高法院和中国法院网联合开通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现在已经上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17874份,在各地还设立了一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网上也上载了各地的判决书,使公众能够了解知识产权审判的情况,获取知识产权知识,给他们提供一个方便的窗口。 [10:2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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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pingyi]:人治与法制本身就是对立的一对矛盾,怎能统一 [10:2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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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白玉兰]的问题: 请问蒋庭长;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设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这位网友提到了为基层法院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具备哪些条件。我想,主要的条件是根据需要。知识产权总体的量比较少,我们国家一共有3000多家基层法院,在案件量比较少的情况下,如果3000多家法院都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实际上会很分散,并且不易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但是有些地方的科技、文化、专利商标工作发展比较快,注册的也比较多,纠纷也比较多,这些纠纷如果都到中级法院打官司,中院的负担就会比较重。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仅仅批准了20个基层法院有权审判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个条件是看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能不能有这样的机制和具备能力的法官去审判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 最高法院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基层法院要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最高法院也要根据这样的条件来审核是不是确实需要建立知识产权庭。 [10:2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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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loubenqing]的问题: 在上登载的案例上确认了一个原则:经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必须使用经法院开庭指证的证据或者当事人认可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否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适用.请问:能否适用于其他民事案件? 谢谢 这位网友很注意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有关会议精神和司法解释文件精神中确实有规定,对待需要鉴定的材料,应该经过开庭质证,才能去进行鉴定。其他的民事案件,类似专业性很强的、需要做鉴定的材料,还是应该根据证据法的规则去办。在我的印象里,还是应该经过质证,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都能知道的材料,然后去鉴定,鉴定结果还要当庭进行质证。这样做更完善,能够发现证据材料或鉴定的缺陷,使案件处理质量比较高。但是各个审判还有一些差别,请这位网友注意相关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10:3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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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啸尘]:请问蒋庭长,上级法院的法官,将基层法院法官的调研文章整段摘抄后,在法院内部刊物上以其本人的名义发表,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10:3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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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sudawen]:宋鱼水的“胜败皆服”如何可能?有多大程度可能? [10:3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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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pingyi]:在法制社会,如果每一位法官都可以按照主观意愿断案,社会其不乱了 [10:3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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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jigongheshang]:现在不少裁判文书未依照《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采纳与否作出合理的释明(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笼统抽象地以“证据不充分”回避实质问题或驳回诉讼请求,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和个别法官的不满。此类问题最高院有无应对措施? [10: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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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斯徒从书]的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在学术论文《法治与人治是相统一的》一文里,我非常鲜明地论述了不同时期的人治,论述了法治与人治是统一的、和谐的、相辅相成的理论思想观点。 这位网友说的观点和所探讨的领域,实际上法律界都很关心,也是解决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我想,还可以继续探讨。以我的观点来看,确实人治和法治各有侧重,但确实还需要统一起来,因为法律也需要人、立法者、法律家去制定,人是制度最宝贵的、最根本的,所有的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按照一定的理念和程序制定出的制度,上升为法律,人们要按照这样的法律去执行,任何人不能置身于法律规定和程序之外,这样又构成了统一。今后法律的发展和法律的执行又要靠人去执行,靠社会公众、每个成员按照法律去办。这个问题我研究得不算太多,看来这位网友在这方面有很深厚的造诣,希望你继续进行研究,也希望你能够关心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关心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 [10: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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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啸尘]的问题: 请问蒋庭长,上级法院的法官,将基层法院法官的调研文章整段摘抄后,在法院内部刊物上以其本人的名义发表,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这位网友说的问题,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如果把他人创作的作品,无论是登载在内部刊物还是外部刊物上,都应该注明作品的来源和原作者的姓名,即使是内部参考刊物,也应该注明来源,这样作为科学调研才能更严谨和科学。如果把他人有独创性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来发表,那就是一种抄袭行为,我个人认为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的。当然,完全是内部刊物和公开发表,还是有一些不同。但是就像我刚才说的,起码应该注明出处、来源和原作者的姓名,这样起码可以保持内部消息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10:3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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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loubenqing]:你认为典型案例在法院审判中的作用有多大? [10: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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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星星伴月行]:我想知道是不是在这能见到高院的领导,我有六本法院办案的档案要给他们,请问这里能不能见到,谢! 星星伴月行 2007/03/07 [10:3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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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sudawen]的问题: 宋鱼水的“胜败皆服”如何可能?有多大程度可能? 我感觉,宋鱼水是全国法官的模范,特别是我们知识产权法官的模范。她审了很多案子,做了大量工作,她用调解的方式、适用准确的法律,解决了一些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特定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定的环境中产生的纠纷,确实不能从书本上来,还要从审判实践中、从国情出发来解决。至于胜败皆服,从我的观点来看,既然有争议,有的时候可以做到让当事人胜败皆服,从他的观点来看,可能有的时候也不一定服。这点不重要,我认为,作为一个法官,起码应该做到胜败皆明,法律文书要清楚、明确,事实清楚,要做到胜败皆明,是基本的要求。知识产权法官要这样去做,要追求胜败皆服的目标。 [10:3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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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pingyi]的问题: 在法制社会,如果每一位法官都可以按照主观意愿断案,社会其不乱了 在法制社会里,法官可不都是按照主观意志断案。比如我,我当了近30年的法官,从我办的很多案件来讲,首先是要了解案情、听当事人的陈述,他们的纠纷到底是什么,他们的主张有没有证据支持,他们的纠纷按照国家的法律是怎么判断的,这些都是客观的来源,这些来源在法官的主观意志上会产生一个反映,因为你认识事物总是要执法者主观去认识,如果没有主观,这个案子根本解决不了。但是执法者不能按照主观去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主张,对的要支持,错的不支持,同时要找出一些新的方法来解决纠纷。我同意这位网友的观点,法官不能按照主观意志断案,如果是这样,社会确实会比较乱,应该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断案。 [10:3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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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啸尘]:谢谢 [10:3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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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东方法眼]: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请问,新闻图片(现在网上非常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0: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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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jigongheshang]的问题: 现在不少裁判文书未依照《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采纳与否作出合理的释明(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笼统抽象地以“证据不充分”回避实质问题或驳回诉讼请求,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和个别法官的不满。此类问题最高院有无应对措施? 我希望这位网友可以上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些判决书看一看。我想,很多判决书都说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并且提出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都说了很多大段的道理,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这位网友说,有些裁判文书可能写得比较抽象、证据阐述不太清楚,我相信这样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证据规则也是在不断完善,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举证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如果法院的判决做得过于简单,或者是对道理和事实的认定有不服的地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且针对这些缺陷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想法律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可以让他讲出充分的道理,对错误的判决予以纠正。我们也欢迎这位网友提的意见,希望你能找到一些有缺陷的判决,并且就怎样提高判决的水平可以的写一写文章。我们有一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ipr.chinacourt.org/,网友可以在网上披露自己的观点,这样对提高知识产权的办案水平都是有好处的,谢谢这位网友对知识产权审判文书提的意见。 [10: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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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白玉兰]:谢谢您的答复! [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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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loubenqing]: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否有地方利益在里面? [10:4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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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loubenqing]的问题: 你认为典型案例在法院审判中的作用有多大? 中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从法律上来说,案例对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的审判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但是这些典型案例在近年来,在改革当中越来越发挥指导的作用,最高法院也强调进行案例的指导,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例,通过公报等等方式披露出来,给人民法院处理相类似的案件一个更生动的形象,同时这些案例又支撑着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又给国家以后的立法提供了一些例子,典型案例在审判中的作用 是越来越大,不可忽视。但是,无论是法官也好、社会各界也好,还是要准确、熟练地掌握国家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参考一些案例,使我国的审判水平更高。 [10: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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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a126z961965]:请问蒋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处理好管辖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关系。 [10:4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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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啸尘]: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都运用判例来平衡案件,可在我国尚未实行判例制度,请问蒋庭长:最高法院公布或上一级法院审判过的案例,能否作为基层法院判案的依据? [10: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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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loubenqing]:谢谢 [10:4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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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东方法眼]的问题: 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请问,新闻图片(现在网上非常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位网友说的问题很专业,时事新闻确实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构成作品的新闻,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社会公众需要得到新闻,得到新闻是他们的一种权利,知悉权很重要,如果一个文明的社会、有教养的社会不让公众得到消息,过分强调限制、过分保护一些权利,实际上是一种不当的、不利的做法,所以说,这个问题应该引起立法者和公众的高度关注。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新闻图片要不要受到保护?这要看时事新闻披露的信息,如果是发挥新闻让社会知晓的功能,当它是新闻、起到新闻的作用的时候,应当比一般的作品更宽容,应该迅速让公众知道,比如国际上、国内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果过于强调保护,转载要收费,这就违背了新闻的主旨和指导思想。但是当新闻已经不成为新闻了,当它已经没有新闻的功能,这些图片的作品功能更加被强调的时候,我个人认为,它就应该享有对作品保护的需要。怎么去具体界定?怎么去处理实际问题,还需要看具体的案情来定,实际上这也是找一个平衡的问题。但是如果新闻图片作为时事新闻,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即使转载,也应该注明出处,同时要有作者的名字,并且要登上原来的新闻单位的名字,否则原新闻单位费了很大的力派人出去采访,被转载者写上自己的名字,就让人弄不清楚到底是谁的新闻了。虽说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但是还要按照这些规定来办。 [10:4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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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sudawen]:谢谢您的回答。 [10:4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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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loubenqing]: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某些法官根本不理采典型案例,甚至最高法院让人信服的裁判要旨.对此,您有何看法? [10:4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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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东方法眼]:非常感谢蒋庭长权威的解答。 [10: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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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风芗]:请问;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民商案件交叉的时候.在管辖上怎么操作.或说是否有先后? [10:4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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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loubenqing]的问题: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否有地方利益在里面? 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最高法院十分重视,在去年下半年已经发了在侵权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要向最高法院备案的规定,同时,今年1月的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上,曹建明副院长就如何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做了一系列讲话,这些讲话在网上都可以找到。总的精神,最高法院是根据需要,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实不认定驰名商标就不能使商标得到保护的时候才进行认定,并且要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标准依法认定。在认定过程中有没有发生问题、不准确的,我想,还是存在的,虽然说到目前为止才认定了100多件驰名商标,但还有些问题要贯彻曹建明副院长的讲话精神,最高法院今年要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并且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如何把握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的高级法院已经决定,在认定驰名商标之前要经过高级法院事先统一的审核,基层法院不能认定驰名商标等做法,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更完善。至于有没有地方利益,我想,在任何商标纠纷中,都可能涉及地方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保护、部门利益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来独立地依法行使审判权,构成驰名商标的,才能按照驰名商标来保护,不够标准的,不能认定。同时,依照法律的程序,有些认定不当的还要予以纠正。 [10: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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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斯徒从书]:尊敬的高法庭长,我的学术理论研究成果被共享了,您说在著作权的范围内,有白白共享的吗? [10:5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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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loubenqing]:谢谢您 [10:5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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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a126z961965]的问题: 请问蒋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处理好管辖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关系。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和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这样的规定都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原告打官司,不能在原告所在地先起诉,必须就被告,或者是到侵权行为地打官司。如果把国家这些法律规定看成一种诉累,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只要你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去起诉,法院都要依法受理,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就不能轻易说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这是你进行诉讼必须承担的义务。当一些原告、被告都发现按照原来的规定不能够管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进行管辖,比如在网络上侵权的案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来管辖,如果有明确被告的,应该到被告所在地管辖,虽然你发现了侵权行为地,但是不能在原告所在地管辖,而是由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或服务器所在地,如果只方便自己,而违背了国家法律,就会造成一种混乱,也可能有些诉讼会使无辜的人受到牵连。我希望这位网友应该全面掌握国家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要更完善、更准确地执行。 [10:5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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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风芗]的问题: 请问;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民商案件交叉的时候.在管辖上怎么操作.或说是否有先后? 在我的印象里,知识产权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还是比较少,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和民事法律都有意地避开这样的交叉,像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合同中涉及到技术秘密的保护,最高法院有关受理案件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技术秘密的,要按照技术秘密来处理,不涉及技术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仍旧按照其他民商案件处理。这位网友说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我觉得不应该有什么先后,而是按照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处理。当然你说的其他案件是不是指刑事案件?我就不得而知了。关于管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很具体、详细,有些问题可以自行查找来解决。 [10:5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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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sudawen]:您如何看待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目前大家都知道的事实是,基层法院一线法官面临的工作压力很大,但是庭与庭之间,业务庭与“辅助部门”之间工作量不均衡。最高院“四不为”的机制似乎还遥不可及。 [10:5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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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pingyi]:你怎么看待看待法院人员违法的追究问题 [10:5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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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 回答网友[loubenqing]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某些法官根本不理采典型案例,甚至最高法院让人信服的裁判要旨.对此,您有何看法? 对这位网友的看法,就像刚才我答复的时候说过的,首先,案例不具有法律追溯力,如果你完全要求基层法院的法官按照某一个判例来判决,从法律上目前找不到任何根据。我建议,如果你和你的朋友遇到诉讼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向法官建议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你可以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相同问题上的具体做法提供给法官,供他参考。如果这样做了,就不会有矛盾,法官会注重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也会参照这些案例。如果说处理案件的结果有什么问题,你还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进行纠正,有的甚至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纠正。你个人举了案例,对方当事人也可能举一些案例,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争执。总之,提供适用法律方面的建议才是你的最基本请求,只有做到了这点,我想,基层法院的法官才有可能听取你的意见。一个当事人到基层法院进行诉讼,你最大的目的是让法官理解你、支持你的观点。当然,你这种理解和支持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法官的判决更倾向于你的观点。 [10:5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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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请sudawen、pingyi两位网友注意,3月12号上午中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将与网友在线交流,你们的问题可能李组长回答更合适一些,欢迎你们到时参与。 [10: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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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确保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如何在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无疑是摆在全国法院、法官面前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司法课题。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各位网友,今天是中国法院网“两会”系列访谈的第一个。感谢蒋庭长响亮的“第一炮”,感谢网友的参与。 [11: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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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蒋志培]:谢谢诸位网友关心我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谢谢网友的提问,希望今后对人民法院的知识审判工作更加支持。 [11: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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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明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将做客本网,欢迎大家进行交流。 [1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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