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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要求,提出坚持刑事、民事双管齐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大力完善审判工作,成为当前和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建设创新型国家有了司法保障
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在科学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全面判断我国战略需求的基础上,审时度势,提出的一项重大国家发展战略。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份文件,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地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全面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该意见是一份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内容不仅涵盖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也涉及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具体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及基本原则、严惩知识产权犯罪、妥善审理民事案件、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加强审判监督、健全执行制度、完善案件管辖和受理、加大赔偿和民事制裁、正确适用临时措施、注意专业技术事实认定、禁止权利滥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强化诉讼调解、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审判组织、做好职能部门间协调和配合、探索司法保护新机制、加强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深入开展调研、开展司法建议、加大司法保护宣传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
刑事民事双管齐下打击侵权
自从2004年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明显大幅增长。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规范缓刑适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总体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还是民事纠纷,其中绝大多数又是侵权纠纷,这类案件近20年来一直持续增长,反映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定位,意见提出,依法审理专利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商标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审理作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网络和新技术等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够激励创新,也会限制自由竞争。意见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求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完善审判工作
该意见指出,必须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做到公正而不冷漠,中立而不孤立,高效而不草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开展专利法执法检查时明确要求,要加强诉讼调解、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努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此,要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要试行调查令制度,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审查决定中止诉讼,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