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老师:
您好!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我认为:
网络服务商分为两大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简称isp)与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简称icp)。同时又将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分为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指提供电子公告板(bbs)、邮件新闻组(newsgroup)、聊天室等有关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主要指电信运营商,如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
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简称icp)主要是提供的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整理加工等服务。如北京信息港。
按照我上面的说法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有编辑控制能力,而icp才具有编辑控制能力,比如北京信息港,但是我发现我的想法和您曾经华东政法学院的演讲观点不太一致,您能再给我指点一下吗,学生非常感谢!
小某
答:朋友,谢谢你的邮件。所提的问题我的看法是:现在互联网的服务模式已经呈现混杂的和多元的情况,不是简单的分类了。对具体案例要具体分析,是否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网络传播权。对网络传播权,应当也有正确的概念;搜索引擎等网络著作权保护条例上有专门规定德,依照规定处理就好了。
供参考。
谢谢。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蒋志培
www.chinaipr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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